民事答辯狀

2021-03-03 21:38:39 字數 1813 閱讀 5311

因此,答辯人不構成違約。

2、被答辯人受領延遲

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其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債權存在;第二,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第三,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

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本案中,被答辯人在已屆履行期且答辯人已履行債務時,再三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對債權人交付租賃物進行協助,且其以先付租金為由阻撓、拒絕收貨,是顛倒合同履行順序的行為,並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賃物不合格為由拒絕受領租賃物,此理由不可作為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租賃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毀損或部分缺失,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不能成為出租人拒絕接受租賃物的理由。

本案中,答辯人造成租賃物被毀損,被答辯人可基於租賃物的實際損失請求賠償,不能拒絕接受租賃物而要求答辯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行為構成受領延遲,被答辯人應當為其受領遲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自被答辯人受領遲延之日起,答辯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計算至被告給付之提出,且被答辯人應當向被告賠償一切應受領遲延所致損失,諸如保管租賃物的支出,往返運送租賃物的支出及其他損失。

3、河北獻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貫所在地履行」,該規定不應被認定為協議管轄,即本案不應由河北獻縣法院行使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而本案中雙方所約定的是「發生糾紛時」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規定僅僅針對合同雙方發生糾紛的情況,而具體糾紛是否是以訴訟方式進行,合同中並未規定,而協議管轄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即是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的相關約定。因此,該項規定不是協議管轄。

第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答辯人所在地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當是租賃物腳手架交接、使用地點,即上海。因此,本案應由上海法院管轄。

4、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具有證明力,應予以支援

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包括: 還貨清單、租金核算表、與五建的合同, 要求楊世奇盡快對帳、收取歸還的租賃物、結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執, 以及現場錄音、**、因對方拒收而擴大的損失等一系列證據。其中, 錄音證據清楚地證明了歸還租賃物時楊世奇無理拒收貨物的情況, 楊也承認錄音系自己所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本案中的錄音雖是在未經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但是由於該錄音一者內容合法,二者取證手段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應當確定其證明力。

…………

以上意見請審判員充分考慮。

答辯人:

2023年4月30日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張有棟,男,漢族,歲,農民,現住環縣甜水鎮甜水街村賈溝泉隊。被答辯人 甘肅萬勝礦業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王銳,系公司經理。被答辯人 甘肅省第二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 蘭州市吳家園 法定代表人 龐忠,系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就排除妨礙糾紛對答辯人提起訴訟,答辯人就起訴書中有關問題答辯如下 1.起訴書...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紡織公司 位址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雁中路1號 法定代表人 任亞龍 人 黃何文 武怡 譚序丹 答辯人因與投資公司關於拆遷費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方認為我方已將廠房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投入到新公司,已是公司的財產,要求被告支付25萬元補償金的請求,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1...

2019民事答辯狀

二 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 背信棄義的行為。根據三方2015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 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 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 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