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上訴答辯狀範本

2022-10-29 06:06:04 字數 1738 閱讀 2510

民事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出生年月:2023年11月24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專案部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出生年月:2023年10月12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

職業: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23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並於2023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23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婚後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並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於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於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後一直沒有生活**,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23年12月16日出生,至2023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並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23年5月25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位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2023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法定**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徵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後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

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檔案 7份。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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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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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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