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

2022-12-13 14:15:02 字數 915 閱讀 5893

答辯人:張有棟,男,漢族, 歲,農民,現住環縣甜水鎮甜水街村賈溝泉隊。**:

被答辯人:甘肅萬勝礦業****,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銳,系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甘肅省第二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蘭州市吳家園

法定代表人:龐忠,系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就排除妨礙糾紛對答辯人提起訴訟,答辯人就起訴書中有關問題答辯如下:

1.起訴書所述部分情況不符合事實。事實是,6月18日被答辯人二安公司專案部進駐施工現場,20日答辯人以高壓電線塔基礎距自家窯洞距離較近,施工對窯洞有影響為由向被答辯人二安公司打了招呼,被答辯人便找來村鎮幹部和答辯人進行交涉。

答辯人列舉4點理由要求被答辯人給予相應的補償,(1)高壓電線塔基礎距自家窯洞很近且又有大型機械施工,對自家窯洞構成嚴重影響,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2)由於高壓線距離住宅太近,建成後將會給答辯人一家留下很多安全隱患,如意外漏電、斷線、斷桿、遭遇**等都有可能對答辯人一家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3)高壓線帶來的電磁輻射對人體健康有著嚴重的危害,根據高壓線「有害論」可知居住在有高壓電磁輻射下的人其白血病發病率比居住在無高壓電磁輻射下的人的發病率高出一倍,因此,高壓線距住宅較近,會嚴重影響到答辯人一家的身體健康。

(4)先前的施工已致答辯人的窯洞有滲水現象,已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被答辯人只答應給予答辯人1000元的補償,雙方分歧較大,交涉無果而終,被答辯人便轉到其他地方施工。

2.答辯人的行為並沒有損害被答辯人的權益,而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不在此施工,是因被答辯人不願補償答辯人,雙方交涉未果造成的。

同時,被答辯人並未因此停工,而是轉到其它地方施工,因此不存在停工損失賠償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沒有損害被答辯人的權益,而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此致環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有棟

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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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答辯人不構成違約。2 被答辯人受領延遲 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其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須有債權存在 第二,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第三,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第四,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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