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2-07-07 11:15:08 字數 900 閱讀 5747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第四十二條說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 概括為 禁止解除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危害作業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力喪失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一 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 法規...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倍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 勞動合同法 延續了 勞動法 關於用人單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