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利益平衡問題研究

2022-03-02 21:57:47 字數 885 閱讀 5886

摘要:《勞動合同法》以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其立法宗旨,通過一系列具體規定確認了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同時也適當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本文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利益平衡理論為切入點,首先分析利益平衡理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障礙性因素,在此基礎上提出如何實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實質上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利益平衡;法律實施;障礙性因素

一、《勞動合同法》中的傾斜保護和利益平衡

(一)利益平衡的內涵

利益是一定社會條件下的人們,在通過社會實踐活動滿足自己的需要時,產生的人與人之間、人與需要物件之間的矛盾衝突和協調均衡關係。[1]

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價值取向,法律通過對利益的承認、協調或重整,來實現對社會的控制,所以「法律是**的社會控制,或者說它是國家和公民的規範性的生活」。[2]平衡各種利益關係是法律的目的和任務。在相互衝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傾向保護的利益應當被認為是優先的利益。

由於利益具有社會性特徵,法律必須與日益變化的利益關係、利益矛盾相適應。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社會體制下,法律的價值側重會有差異。如何衡量各種利益呢?

筆者認為,可以借助於龐德的經驗理性價值觀。龐德的經驗理性價值觀認為,最好的法律應取得最大的社會利益效果而減少浪費,即法律的任務就是調整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減少人們之間的摩擦和不必要的犧牲,以期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他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每個階段和每個特定時期,總有一種價值處於首要地位,其他價值處於次要地位。

在價值選擇中,次要的價值應當服從首要的價值。利益衡量應當遵循「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通過衡量利益之間位階大小,從而作出取捨。

(二)利益平衡在《勞動合同法》中的體現

《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時,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同時適當兼顧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以此達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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