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200問完全版 151 160

2022-07-27 22:09:09 字數 2151 閱讀 9641

151、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嗎?

解答: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52、被派遣員工有權參加工會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64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加工會是每乙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能剝奪,勞務派遣員工也一樣。

153、哪些崗位適合勞務派遣用工方式?

解答:企事業單位用工,一般應以直接招聘錄用員工為主,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係。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勞動關係,並不適合所有企事業用人單位,只適合一些特殊用人單位或特殊崗位。

因此,《勞動合同法》限定了勞務派遣崗位的範圍: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具體哪些崗位可認定為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列舉,或許今後出台的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會有所涉及。

目前,有些企業的保安、保潔、綠化養護等特殊崗位用人,銀行、保險公司因編制所限使用編外人員,一般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

154、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的區別是什麼?

解答:勞務派遣不同於勞務中介,其根本區別在於勞務派遣組織必須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係,其相互關係調整適用《勞動法》。

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資訊服務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係,其相互間的關係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155、針對假派遣現象,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

解答:有的企業本來已雇用了員工並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但為了逃避給員工上保險等責任,就讓員工與從未接觸過的某中介公司或某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就是假派遣現象。

針對假派遣的現象,勞動者應學會利用勞動合同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了一段時間後讓勞動者再簽訂合同,勞動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勞務派遣合同,如果不願意被轉成派遣工,可以拒絕單位並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願意被轉成派遣工,則一定要弄清楚今後的工資、社保、福利如何發放,勞務派遣公司有無擔責能力。

156、什麼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範,第68條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們通常將非全日制用工稱之為「小時工」。

157、「小時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

解答: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則對勞動關係的概念進行了全新的詮釋。它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仍為勞動關係,雙方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小時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勞動法》意義上勞動關係只能在一對一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規定。

158、「小時工」可以兼職嗎?

解答: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法》從法律上確認了勞動者可以同時與乙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乙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159、「小時工」可以與其他單位建立全日制用工關係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作為「小時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這裡,與其他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勞動關係還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勞動關係,法律並未進一步作出規定。

一般來講,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由於時間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餘,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後,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實際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職問題。因此,一旦與單位建立全日制用工關係,是否還能到其他單位做「小時工」,一般應以不影響該全日制用工的工作為前提;而且,必要時,還需要全日制用工單位的許可。

160、「小時工」訂立口頭協議行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作為「小時工」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建立和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而與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單位則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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