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200問完全版3140

2021-03-04 09:58:06 字數 1740 閱讀 1043

(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35、單位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嗎?

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畫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平衡雙方利益。

36、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37、什麼是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嗎?

解答: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乙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38、什麼是「競業限制」?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後。

所謂競業限制,亦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專案。

這一制度的設定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業互挖牆腳,高階人才帶走商業秘密所引發的糾紛。

39、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

解答: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40、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解答: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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