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和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2022-07-27 22:09:08 字數 3577 閱讀 7298

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59條: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60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62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63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64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92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9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應承擔的一般民事責任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應承擔的一般民事責任源自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勞動派遣協議,其性質屬於民事合同。另一方面是源自於法律的規定,以彌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足。,用工單位存在違反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時就應對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所應盡的法律義務,無論是法定還是約定,內容上基本都屬於財產性質。故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性質上亦為財產方面的。因此,就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也主要有三種:

一是繼續履行,即當用工單位沒有按時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時,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民事責任;二是強制履行,即當用工單位能夠繼續履行而不履行時,勞務派遣單位可在民事裁決後申請

強制履行;三是賠償損失,即當用工單位違反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而對勞務派遣單位造成損失時,用工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務派遣單位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 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雇主責任

以雙重勞動關係學說得出的共同雇主理論為基礎,該說認為不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關係,而且用工單位也有勞動關係,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勞務派遣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成為雇主,用工單位基於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監督管理權成為雇主。用工單位作為勞動者的雇主之一理應承擔雇主責任。

當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過程中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共同的雇主都應當承擔雇主責任。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 勞務派遣公司的現狀:由於勞務派遣立法上諸多問題沒有明文規定,在加上對「三性」崗位定性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沒有體現,導致現在的勞務派遣公司不但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多。

2.  雖然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的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但實際情況為不少勞務派遣公司就是租個辦公室,僱幾名員工,再加上幾台電腦就開展業務。實際註冊資金是多少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他們的服務質量如何?

是否能承擔責任?只有出了事才會知道。

3. 現階段不少用人單位工作崗位安排勞務派遣員工的行為屬於非法派遣。

● 《勞動合同法》第92 條單純地規定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卻未具體說明是採用補充連帶責任還是一般連帶責任。為此,對於雙方需負共同責任的事項,應當由雙方向勞動者承擔一般連帶責任,對於應當由一方承擔責任的事項,應適用補充連帶責任。

責任具體劃分:1.勞務派遣中與財產關係相密切聯絡的則應分配給勞務派遣單位,如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工資福利發放、職業培訓等等。

故當勞動者的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首先應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雇主責任;在無法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雇主責任或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承擔雇主責任時,勞動者方能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補充連帶責任。

2. 勞務派遣中與人身關係相密切聯絡的應分配給用工單位,如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勞動衛生等。故當勞動者的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首先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雇主責任;在無法向用工單位主張雇主責任或用工單位無力承擔雇主責任時,勞動者方能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連帶責任。

3.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過程中致使第三人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已作明確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行政責任

責令改正、罰款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92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勞務派遣單位行政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其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分為兩種:

1、對一般的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

2、對情節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罰款作為最常見的行政處罰之一,是一種典型的財產罰,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的行政相對人承擔金錢給付的處罰形式。

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資格罰。資格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暫定或剝奪作出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資格或者行為能力,行政相對人因此失去合法經營的資格,喪失相應的行為能力。

是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最常用、最嚴厲和最有效的手段。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罰款應由其主管部門即勞動行政部門或者人事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實施,而吊銷營業執照,則應由該營業執照的頒發機關實施。因此,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營業執照只能由企業登記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二、民事責任

"給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對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連帶責任的有關規定,勞動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

勞動派遣中"勞動關係"的實質與形式相分離,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三方,由乙個完整的勞動關係割裂為兩個殘缺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是有關係沒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有勞動沒關係。為防止出現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推誘,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現象,本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於解決用工單位不實際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實際承擔不了責任的問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受損的權益得到賠償,都具有著重要的意義和積極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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