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22-09-18 18:06:04 字數 1377 閱讀 8666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18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在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訂立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19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法規處孫同波處長對條例進行了解讀。據了解,以往因對《勞動合同法》理解分歧造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等問題,在條例實施後都將得到明確。

拒簽合同「解約」時無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一些勞動者為了辭職方便拒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還有一些勞動者認為只要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所以拒簽勞動合同。孫處長說,條例實施後,不但企業不能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也將被制約。按照規定,勞動者工作乙個月內,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只需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用工乙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則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從工作乙個月後算起

對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據孫處長介紹,條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就是對此的規定。

另外,對於《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存在理解分歧,條例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幷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後,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規定也很分散。為了消除誤解,條例將勞動者可以解除各種勞動合同情形歸納為13種情況,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為14種情況。按規定,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13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得到了澄清。

公益崗位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合同

每年我省及其他城市都花大力氣開發公益性崗位,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途徑。但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公益性崗位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是否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成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條例,公益性崗位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有關規定。

另外,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條例也做出了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也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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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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