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

2022-11-17 05:15:05 字數 1383 閱讀 896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例是《勞動合同法》的補充和操作性說明,實際運用時仍然要在《勞動合同法》體系下進行,條例未涉及的或模糊處理的內容將由各地勞保部門靈活處理,且今後仍會出台新的補充條例,比如勞資雙方都十分關注的勞務派遣問題,而且地方也會出台相關細則,企業必須時刻關注各地勞保部門動態。

第二條各級人民**和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解讀」:與草案相比,本條刪去了「宣傳教育」的內容,更著眼於貫徹實施,這給企業發出訊號,必須要嚴格執行;為了「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勞動爭議在仲裁時將偏向於企業,而訴訟時將偏向於勞動者。建議企業在取得仲裁環節完成調解,盡量不進入法院程式。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解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等機構在社會上十分普遍,但在勞資關係上一直處於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勞動法規對其進行規定,本條對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做了延伸解釋。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解讀」:如果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國內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則能代表總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只能通過勞務派遣機構聘用勞動者。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同時還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對於某些勞動者拒絕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本條同樣給了用人單位乙個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但是要注意,用人單位需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解讀】:在乙個月的寬限期裡,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兩倍工資。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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