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法律問題

2021-03-15 21:30:20 字數 4498 閱讀 7822

關於嚴重違反企業

規章制度的定性問題

人力總監廖亮

一、主概念分析: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亦即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的由單位行政權力保證實施的組織生產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章程。

所謂「嚴重」,一般以勞動法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二、用人單位對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負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如何確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1、違反規章制度,是否嚴重,應當由用人單位來判斷,應該符合本單位員工的判斷。如果因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還應該接受勞動仲裁機構的審查。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

中予以明確,並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代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單位製作的規章制度必須主體合法。最好是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且相應的工會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訂;(2)單位必須依法制定明確具體的規章制度。即哪些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違反的規章制度;(3)單位必須將相關的規章制度書面告知勞動者或公示。

(要點:1、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必須經過民主程式,內容清楚明確,才能作為裁判依據。2、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是客觀存在、能夠證明的,作出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3、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要達到「嚴重」的程度,一般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不能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理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

四、企業可能舉證失誤的地方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有些用人單位將員工對規章制度簽閱作為必經程式的一種方式,在實踐中得到認可。具備了民主必經程式的形式要件,但還不足以成為裁判依據,還要受到其他條件的制約。

上述四種情況中以第四種情況出現的情況較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齊全,而且規章制度的內容也符合法律規定,員工也確因違反規章制度並符合規定的辭退條件。但是,企業對員工作出辭退決定發生爭議後,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式中,員工對規章制度的規定不予確認,認為企業沒有採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業又不能舉證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指出,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另外,在企業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要有明確、合理、不產生歧義的規定,員工的行為一旦符合規定就可認定為嚴重違規。

除規章制度要有明確的規定外,還要注意規章制度不與勞動合同相衝突,否則員工主張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時將從其選擇。

六、法定程式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理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法定程式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有異義的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七、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四)、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

其次,勞動者的違章行為客觀存在,並且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於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故用人單位應平時做好管理工作,對於勞動者的違章行為及時指出並做出相應的處理,還要注意作相應的取證。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形列舉

明細列舉

一)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包括智財權等無形資產)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3、聚眾**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500元以上為較大)。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8、對同仁有強制**或者**行為者。

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裝置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者。

11、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經公檢法部門給予行政拘留、**、叛刑處理者。

二)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為:

1、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連續曠工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內請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無故曠工未向領導匯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5000元以上)者。

6、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內累計計大過三次或者計大小過累計10次者。

三)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及工作紀律的行為:

1、多次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年度內因此累計被記大過三次以上者。

2、故意違反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給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3、因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記大小過年度內累計10次者。

4、上班時間長時間從事非工作範圍內的活動,被發現經批評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類似行為者。

四)違反單位誠信保密制度的行為:

1、虛報工作成績騙取公司獎勵或者規避公司懲罰者。

2、遺失重要公文未及時匯報者。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故意洩漏重要商業秘密者。

5、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響生產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1、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它也非法經營活動者。

2、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3、非法收授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4、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5、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枝、彈藥、刀械、毒品等)進入公司者。

6、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公司大量產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導致公司利益重大損失者。

7、故意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六)違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行為:

1、員工拒不服從單位正常工作調動者。

2、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情節嚴重者。

3、造謠生事,捏造需要事實,導致其他員工降薪、降職或受處分者。

4、利用職權,散步虛假資訊或者擅自發布命令,擾亂公司正常管理者。

七)、概括規定:

1、違反公司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2、損害公司利益情節嚴重者。

3、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款

一 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 包括智財權等無形資產 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威脅侮辱行為者 3.聚眾 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者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00元及以上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 或以不正當手...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界定

2.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為 1 乙個月內以遲到 早退累計超過10次 含 以上 2 月累計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 3 事假一年累計60天的 4 領導因明確的工作原因不能批假或您頻繁請假,員工仍不顧工作進展情況堅持請霸王假的。5 利用欺騙 偽造資料等手段向公司請病假 事假的 6 不服從正常工作調...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款範本

一 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 包括智財權等無形資產 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威脅侮辱行為者 3.聚眾 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者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00元及以上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 或以不正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