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要點

2021-06-26 10:58:49 字數 1375 閱讀 5038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要點】1)規章制度制定已履行民主程式;2)規章制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3)規章制度已公示;4)規章制度中有具體的「嚴重違反」情形;5)員工行為符合「嚴重違反」的標準;6)公司有違紀行為存在的證據;7)通知工會並向員工送達解雇通知。

【並非所有規章制度都需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只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需履行上述程式,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無關的制度可不履行上述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什麼行為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作者 呂炎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律條款上並沒有規定什麼行為情況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條款肯定只能作原則性規定。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規章制度的行為?必須要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具體規範。如勞動合同中可以寫明 乙方存在下列...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款

一 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 包括智財權等無形資產 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威脅侮辱行為者 3.聚眾 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者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00元及以上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 或以不正當手...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界定

2.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為 1 乙個月內以遲到 早退累計超過10次 含 以上 2 月累計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 3 事假一年累計60天的 4 領導因明確的工作原因不能批假或您頻繁請假,員工仍不顧工作進展情況堅持請霸王假的。5 利用欺騙 偽造資料等手段向公司請病假 事假的 6 不服從正常工作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