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考點彙總 刑事法律制度

2021-06-26 10:57:47 字數 4702 閱讀 2716

第三篇第1章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解釋

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三種。

立法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適用範圍

1.屬地主義原則,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凡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2.屬人主義原則,規定了屬人管轄權: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主義原則,規定了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主義原則,普遍管轄原則:犯罪並非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犯罪並非由中國公民實施;罪行屬於國際罪行(海盜)。

5.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簡稱溯及力,是指刑法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1)對於新中國成立後到現行《刑法》施行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從舊);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現行《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現行《刑法》(從輕)。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3.罪刑相當原則(又稱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均衡原則)

根據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決定處刑的輕重。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四、追訴時效

(一)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時效,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提示: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

1.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就此中斷,並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知識點二:犯罪及其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徵: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徵;(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種。

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是:(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犯罪物件除非《刑法》有特別規定,一般不決定犯罪性質;(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並非都有犯罪物件;(3)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體,但並非都必然損害犯罪物件。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是指表現人的意識或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義務。

這種義務的**主要有三個方面:即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②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③行為人的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

2.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決定與被決定的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相對性、時間序列性、條件性和複雜性。

提示: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僅為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即稱謂「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共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提示:對於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後實施了某種犯罪,並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併追究刑事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實施的是法定的8種犯罪,則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並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不能一併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後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①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緩。

(4)《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規定是:①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②對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③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④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⑤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2012新增)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並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3)必須限於《刑法》的特別規定。單位只對《刑法》規定可以由其構成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提示:不屬於單位犯罪的有: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3)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於單位犯罪。

(4)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於單位犯罪。

(5)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係的犯罪,不是單位犯罪。

(6)僅為單位個人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單位犯罪。

(7)必須有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單位犯罪的罪名,沒有規定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不能認定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知識點三: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分為犯罪的完成形態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犯罪形態只能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沒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對於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問題。

一、犯罪既遂

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斷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根據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種型別:

二、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

對於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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