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的思考

2023-01-07 20:51:06 字數 3749 閱讀 1610

摘要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有利於破解反瀆查案難點、提高公訴隊伍的專業化程度。運作方式包括引導反瀆部門規範收集證據,建立例會和專題會制度以及辦案互推聯動等。

關鍵詞專門型公訴人反瀆案件審查運作方式

作者簡介:胡雲雄,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一、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的含義

當前,反瀆案件在定性和處理方面,檢察機關反瀆部門與法院,反瀆部門與公訴部門之間,還存在著不少認識分歧,此外,對反瀆辦案的質量以及加大對瀆職侵權犯罪的懲治力度也帶來一定影響。根據高檢院去年下發的相關檔案精神,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統籌協調內設部門,逐步建立由專門型公訴人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進行審查的制度(筆者在此稱為「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以加強案件處理的協調工作,解決分歧,統一認識。

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是指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由公訴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對案件進行審查。從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到最後出庭公訴,均由專人負責到底,保證辦案質量。該制度把公訴活動向前延伸,按照起訴的要求提供指導性意見,強化內部監督作用;同時把偵查活動向後延續,為滿足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證據,確保有罪判決率。

該制度將反瀆偵查和起訴兩個部門的職能有機統一,優勢互補,將審查起訴工作的一部分時間和內容前置到和偵查活動同步進行,做到邊偵邊審,體現互相配合,又注重互相制約,形成偵、訴合力。其基本任務是,通過整合檢察資源,加大瀆職侵權犯罪查處力度,通過實現協調配合與監督制約的有機統一,實現反瀆辦案質量、效率與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於破解反瀆查案難點,提高訴訟效率

管轄罪名多、證據獲取難、查案阻力大等一直是反瀆查案工作面臨的難題。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一是可以防止草率立案,有利於確保案件立得準。

在案件初查結束擬立案偵查之前,使公訴部門了解案件的初查過程、基本案情和初查所獲取的證據,就是否立案提出參考意見。二是偵查時由公訴引導取證,有利於確保案件結得快。在案件正式移送審查起訴前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通過閱卷方式對證據的收集、調取、固定和保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反瀆部門充分尊重公訴部門提出的意見,並按照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整偵查策略,補充和完善相關證據,為案件順利偵結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移送後和公訴保持同步聯絡,有利於確保案件訴得出。反瀆部門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後,要加強案件跟蹤,經常與公訴承辦人員保持聯絡,對案件審查過程中公訴提出的意見予以高度重視,對公訴提出需要補充的證據均在較短的時間內予以收集補充。

(二)有利於積極應對新刑訴法對反瀆工作提出的新挑戰

新刑訴法對刑事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方面給予了完善,這些要求無論對反瀆還是公訴工作均產生了巨大影響,提出了新的挑戰。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有利於提高對反瀆案件的偵查和公訴質量、效率,規範執法行為。第一,新刑訴法對證據的形式和要求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

有關證據的規定中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和「電子資料」等內容,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有利於從檢控案件的角度進一步完善對電子資料等新證據種類的提取手段、獲取方法、固定措施、證明標準和證明方法,為擺脫對口供的依賴創造條件。第二,新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後應立即送往看守所,最遲不超過24小時,這對偵查訊問的質量和時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時反瀆案件專門公訴人的介入,可以提高偵查訊問的質量,保證取證合法性和針對性,為出庭公訴提供有力證據。第三,新刑訴法規定,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從審查起訴階段前移到偵查階段,在整個偵查階段,律師擁有辯護人地位。

反瀆案件專門公訴人在偵查階段介入,有利於在偵查階段即對律師的辯護方向及時掌握和應對,根據律師意見及時調整偵查思路,不斷完善證據鎖鏈,增強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能力,防止在法庭辯論時造成被動。第四,新刑訴法新增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和要求,實踐中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發生變化或對取證過程、證據效力有質疑時,偵查人員作為取證過程的親歷者,其出庭作證對於排除非法證據、查明案件真相是十分有必要而且最具有說服力的。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有利於盡早發現需要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及時幫助偵查人員了解法庭審查程式,並指導偵查人員就法庭陳述和回答詢問作出充分準備,提高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能力,保證反瀆案件的公訴效果。

(三)有利於提高公訴隊伍的專業化程度

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可以培養一批擅長辦理瀆職侵權職務犯罪的專門型公訴人,實現公訴工作的專業化分工。這些專門型公訴人既具有刑事法律專業素養,又具有相關領域的專門知識和辦理專門領域犯罪案件的實踐經驗,可以獨擋一面。

(四)有利於形成大控方的追訴格局,增強打擊合力

偵查和公訴的目的都是為了有效指控犯罪。但實踐中,公訴部門與反瀆部門之間仍然重分工負責,輕互相配合,缺乏整體的大控方觀念。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通過制度設計和理念轉變,增強偵查和公訴部門的大控方意識,有利於形成大控方的追訴格局,形成打擊合力,確保瀆職侵權犯罪得到應有的懲罰。

(五)有利於強化證據意識,加強法律監督

偵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證據,公訴工作的核心則是審查證據。但實踐中由於偵查和公訴的角度有所不同,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識和把握難免會出現分歧。建立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由於公訴部門切實介入了偵查活動,則可以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增強了法律監督的效果。

三、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的運作方式

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是一種長效機制,有別於簡單的公訴提前介入和個案引導。其內容應包括:

(一)引導反瀆部門規範收集證據

一是規範公訴案件受理程式。對反瀆部門移送公訴的案件按照證據體系的要求進行證據篩查,對不合證據要求的案件不予受理,以受理程式嚴格制約自偵部門,引導其證據收集的規範。二是積極提前介入。

反瀆部門對已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及時通知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則應派專門型公訴人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引導自偵部門在第一時間收集和固定有效證據,就後續的偵查及取證方向提出合理建議。三是細化補偵提綱。

公訴機關應細化補偵提綱,不僅應將補偵內容詳細全面列舉,還應對補偵目的、證據的種類及證明的層次要求進行必要的說明。

(二)建立例會和專題會制度

雙方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帶規律性的問題並研究相應對策。對法院判決的案件進行總結分析,特別是判決書中沒有認定的,要分析原因,查詢不足;對辦案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疑難個案進行討論和研究;對相互協作配合中的問題統一協商解決。通過建立例會和專題會制度,使偵、訴部門之間由對個案的監督制約和協作配合,向構建查辦瀆職侵權犯罪偵訴一體化工作機制過渡。

(三)辦案互推聯動

一是在偵查階段,公訴部門辦案人員在接到反瀆偵查通知後,迅速對案件材料進行審閱,圍繞起訴標準,及時提出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的建議,引導偵查取證。二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證據、作出的新辯解,及時與反瀆部門通氣,並在其協助下進行補證。如對先前認定的事實、罪名進行修正,公訴部門辦案人員要及時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徵詢其意見。

三是出庭公訴前,公訴部門應充分聽取偵查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共同制定出切實可行、針對性強的出庭方案。在案件**時,公訴人員應通知偵查人員旁聽庭審,對於被告人有被刑訊逼供、誘供等辯解的,偵查人員應出庭作證,直接支援公訴。四是**後,及時將判決結果反饋給反瀆部門,反瀆部門應對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再分析,總結經驗,提公升能力。

四、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處理偵、訴部門之間的關係

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並不是反瀆偵查部門和公訴部門合署辦公,不存在主次之分,而應統一服務於瀆職犯罪案件的查處。反瀆、公訴部門依據法律各自開展檢察業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相互制約性,不能相互替代。公訴部門提前介入的程度和方法要合理界定,堅持合法性原則,相互配合到位而不越位。

(二)防止僵化運作

專門型公訴人審查反瀆案件制度,是工作機制創新,而不是體制改變。運用形式、提前介入時機、引導偵查方式等因案而異,要注重效果,不應只注重形式。偵訴各部門應增強一體化意識,主動有效地提高制度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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