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 1

2023-01-06 16:03:04 字數 3582 閱讀 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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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

法學102班桑家寧**指導老師 :李躍利

隨著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出台,。雖然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其加以的完善讓我們對這一制度的未來發展產生了極大的信心,但是在高興之餘,我們不難發現,勞務派遣制度在實際應用中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發展過程中仍然有亟待消除的弊端,那麼我們就先來分析一下勞務派遣制度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發展現狀,主要強調其在市場經濟體制**現的問題:

1.用人機構

我們可以看到,勞務派遣的核心是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所以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轉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規避或避免勞動合同法的約束,把傳統用工的老職工變成勞務派遣工。另有一些用人單位則是表面上不對所有員工做任何改變,暗地裡讓分公司進行暗箱操作,將所有員工轉成勞務派遣工,逃避監察。其次,因為有規定說,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經濟補償金將派遣工辭退。

這樣就給某些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鑽空子,產生惡意辭退派遣工的行為創造了條件。用人單位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時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工,當淡季時就無理由,撕毀合同將派遣工辭退。這樣的話,派遣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也被用人單位給免了。

這樣下去,只是為企業節省了自己,在企業的人事管理上提供了便利,卻損害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 派遣機構

首先,派遣機構的派遣行為不規範,《勞動合同法》中專門對勞務派遣做了規定,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做出了限定,要求其註冊資本要在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五十八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依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這就是執法方面的乙個缺點,同樣也就屬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勞務派遣制度法律完善的乙個很重要的方面,這一點我將在稍後進行分析。其次,派遣機構的准入門檻低。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派遣機構過多的要求,只要是註冊資本高於五十萬元,就都可以成立派遣機構。有的派遣機構為了招攬用人單位,大大降低管理費。降低門檻勢必導致勞務派遣機構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會出現一批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派遣機構,這些派遣機構經驗不足,能力缺乏,在波雲詭譎的市場競爭中應對社會風險的能力不高,這些派遣機構存在的缺陷都給勞務派遣制度留下了乙個隱患。

同時,勞務派遣公司准入條件低,使得一些不具備勞務派遣管理能力的企業進人勞務派遣行業。這些企業以贏利為目的,疏於管理,經常發生拖欠工資、少繳社會保險等現象。由於勞動力市場供求不平衡,在"強資本、弱勞動力"的現實情況下,企業可以用低廉的工資、苛刻的條件使用勞動力,客觀上給勞務派遣敞開了方便之門,使得形形色色的勞務派遣公司成了"空手套白狼"的獲利機器。

3.派遣員工

當前兩點也就是用人單位以及派遣機構的行為得不到規範,勢必會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第三方——派遣員工領域造成很大的問題,也就是說派遣行為不規範時,侵犯的是派遣員工的利益。雖然用人單位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還可以節省許多精力和時間,派遣機構可以攬到業務,獲得管理收入,兩者是互惠互利。但是用人單位通過採取剋扣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區別對待傳統用工和派遣工、迴避職務晉公升和推諉責任等方式來侵犯派遣員工的利益。

這和我國法律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這一立法宗旨和原則是相違背的,派遣員工的利益維護問題也亟待解決。

4.政策問題

勞務派遣制度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自發調節自發選擇的作用結果,在我國僅僅存在了很短的時間。因為勞務派遣在我國剛剛開始,僅有《勞動合同法》這一部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並且監管沒有標尺,執法部門的經驗不足,全盤接受國外的對於類似的制度的管理模式也與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不相吻合,輕重難以把握,不知如何監管和監管疏漏鬆散現象嚴重。這樣許多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就對派遣的一些環節肆意扭曲。

也可以說,這也是導致前三點問題出現的乙個根源性問題。

由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到,勞務派遣制度在我國的現狀不容樂觀,不過我們不能只看一方面,勞務派遣制度在我國也有一些顯著的優勢,比如其在我國的發展速度很快,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發展規模大,在服務業、建築業、製造業都存在勞務派遣的行為;發展潛力大,許多國有大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勞務派遣的需求十分大等等,這些都是我們不能忽視的。

我們為什麼要對這一制度加以不斷完善呢?因為這一新生的制度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很大的影響: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乙個顯著特徵。在我國舊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閒置浪費現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

我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在有三種.現象:

一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用人;三是不養人而用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乙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係。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徵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於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乙個顯著特徵。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係,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係、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

(???百度上是這樣說的——拒絕墊付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託兩家」,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乙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的獨特機制。

正是由於勞務派遣制度在這些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並且在其剛剛開始的階段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所以才需要我們去不斷對其加以完善,讓勞務派遣制度能充分發揮它的上述優勢。所以下面我將從立法、執法、司法這三個領域對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立法方面。

從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現狀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目前對勞務派遣制度加以規範的法律少之又少,僅僅有一部07年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鑑於目前的市場經濟中勞務派遣制度已經越來越大的佔據乙個不容忽視的位置以及勞務派遣制度的巨大潛力,有必要出台一部專門針對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大,為了制定全國適用的《勞務派遣法》,我們可以像發展農村經濟政策一樣,在典型的地區進行試驗後,來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的出台使上述目標向前發展了一大步,但還遠遠不夠,我們還需要更多更具體的措施去達到上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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