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2022-11-09 13:24:07 字數 5767 閱讀 5569

2011年8月

第25卷

第4期新鄉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法學理論與實踐

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劉成賀(中州大學,河南鄭州450044)

摘要:一人公司被立法確立以後,在運作中存在法人格否認缺乏可操作性、財務監督制度缺乏針對性、社會

信用體系不健全、債務擔保制度不完善等問題。本文對上述問題做了梳理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信用中圖分類號:d913.991收稿日期

作者簡介:劉成賀,男,河南安陽人,中州大學講師。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

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

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

一人公司在2005修訂的《公司法》中被確立後,雖然帶來數量上的飛躍,但是一人公司的發展卻沒有設想中那麼健康、良好。這是因為一人公司在運作中存在諸多問題。這裡面有社會公眾的認識等社會環境問題,有一人公司機制本身帶來的問題,還有一人公司制度設計的問題,多方面的合力造成了一人公司目前的狀況。

一、一人公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公司法》明確地規定了五項一人公司風險防範制度:一是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二是股東必須一次繳足全部出資;三是設立一人公司後的自然人不能再設立新的一人公司;四是營業執照上應載明一人公司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五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一人公司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

(二)財務監督制度缺乏針對性

人公司所具有的股東人數唯一性、股東責任

有限性、治理結構簡化性等特點,使一人公司極易產生會計造假現象。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財務監督制度與其他型別公司並無二致,而國外的立法一般對一人公司採取了較為嚴格的財務監督方式來盡力避免會計造假現象的發生。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缺乏可操作性

股東通過公司的形式規避責任在現實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法人格形骸化,包括人格混同 、業務混同和財產混同。二是法人人格濫用,表現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脫殼經營、惡意破產等。

對於這兩個問題,應該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來解決。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由於治理結構簡化缺乏制

約,承擔有限責任而規避侵權責任和債權人的債權,再加上缺乏足夠的信用監督,這類公司缺乏長遠眼光,合同違法、商業欺詐等現象頻現,社會信用體系嚴重缺失。這也導致了在一定程度上人們不願與一人公司交易,銀行等金融機構不願給一人公司提供資金支援

24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它在英美法系被稱

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在德國被稱為追究股東的「直索責任」,是對公司法人獨立人格這一原則的補充和完善。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這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公司法》第20條以總則的形式規定了各種型別的公司股東濫用公

司獨立法人人格應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法人格否認。包括三種情形:人格混同、財產混同、業務混同。

針對一人公司的特點,第64條又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主要規定了財產混同時一人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它實行「推定混同」和「舉證責任倒置」,是基於一人股東所擁有的資訊優勢,苛其以舉證義務,平衡其與債權人的權益。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於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明顯地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

不敢輕易濫用法人格,進而引導、規範公司的良性發

展。3.完善社會信用激勵懲戒機制

對一人公司的誠信記錄進行分類管理,嚴格監控,健全負面資訊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對誠實守信的一人公司進行適當獎勵,並給予各種優惠政策和便利,構建「信用綠色通道」。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一人公司要依法嚴懲,不僅僅讓其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還要使其在生產經營、公共服務、銀行信貸等方面減少機會,並依法實行高額經濟處罰、降(四)債務擔保制度需要完善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僅僅是一種事後救濟措施,它要受制於個案判斷、法官素質等因素,而債務擔保制度的建立能較好地解決債權保護問題,國外

有關立法通過確立一人公司的債務擔保制度來強化

對債權人的保護。與國外相比,我國一人公司的債務擔保制度還需要完善。

二、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人公司在運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這影響了一

人公司的良性發展,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們應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提供制度資源來調整一人公司,促進一人公司良性、健康地發展。

(一)構建完備的信用體系

1.加強社會信用立法

面對一人公司的信用困境,我們應加強社會信用立法,構建社會信用制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專門法律、法規來調整社會信用活動中的各種利益關係,而有關信用的法律條款散見於《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不成系統,且規定過於籠統、抽象,可操作性較差。我國應借鑑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制定「信用法」「信用徵信管理條例」「企業信用公開條例」等。

這些法律至少應涵蓋信用機構、徵信管理體制模式、信用資訊資料平台、失信懲戒法律機制等。

2.加快社會信用資訊系統建設

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以**相關部門為主導進行社會信用資訊共享系統的建立與完善。以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資料庫為基礎平台,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統一資訊採集與評估標準,將地方政務資訊、公用資訊納入該資料庫,加強與工商、稅務、質監、公安等部門的合作與協調,推動信用資料的交換與共享,並及時更新內容,向社會開放包括一人公司信用在內的信用資料庫。逐步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的實名制資訊共享平台體系,形成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信用資訊的公開性、真實性迫使一人公司更加注重長期經營而

低或撤銷資質、吊銷證照,增加失信成本。

4.構建一人公司內部信用管理體系

一人公司內部應該設立獨立的信用部門或信用

專員,並合理設定其職責,構建內部信用管理體系。這樣,通過這一體系既可以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還可以為銀行、客戶提供自身信用條件,取得資金及市場機會。

5.培育信用服務市場

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營造全社會誠實守信的氛圍。積極鼓勵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範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主體,包括全國範圍的信貸徵信機構與社會徵信機構。在條件成熟時,開放信用服務市場,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信用服務機構對一人公司的財務資訊、交易記錄、信貸記錄、重大決策、股東個人信用記錄等信用資訊依法自主收集、整理、開發、創新,為社會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同時要積極發揮商會、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

通過創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內部信用管理體系、培育信用服務市場,促進一人公司良性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

(二)健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是防止一人公司股東惡意

濫用公司人格與保證一人公司良性運作的重要預防措施。可由公司法對健全一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做一

般原則性規定,而具體操作中的細節由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相關會計法律法規

予以調整。

建議一人公司的會計實行選任制度,以保證會計的獨立性。具體來說,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公司所在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選任會計,報酬按照

派出會計薪酬體系用各個一人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門

繳納的一定比例的財務風險金集中支付;報酬並非直接來自一人公司,會計運用專業知識將股東賬戶與公司賬戶嚴格分立,詳細記錄每一筆業務;派出會計有損害一人公司利益的不正當行為的,一人公司股東可要求派出會計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更換並要陳述理由,拒絕更換的,可訴請工商部門或法院強令

25其更換。另外,積極發揮一人公司債權人自我保護的能動性,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其檢視一人公司財務狀況的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要兼顧一人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保護,所以行使這項權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債權人與公司將繼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債權期限已到而債務人沒有清償並請求延期清償,債務人合併、分立、解散、減少註冊資本等。

審計監督制度是一人公司良性運作的重要防線。審計機構審查一人公司賬簿、賬戶、憑單及其他一

切與公司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當公司財務出現疑點時,一人公司股東有義務積極配合做出解釋。加強對一人公司審計的針對性,重點查明一人公司是否有脫離正常**進行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鉅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

(三)完善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善可以從其構成

要件和具體規範人手。

1.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是判斷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否成立的關鍵。公司法以法人獨立人格為原則,以法人人格否認為例外,所以,其構成要件應該採取嚴格標準,這也為國外成功案例的經驗所驗證。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是主觀要件。對財產混同,實行「故意推定」,由一人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而對於人格混同、業務混同則需要原告證明被告是有意濫用公司法人格達到其獲利目的。二是行為要件或事實要件。

一人公司實施了法律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三是結果要件。給債權人或交易相對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四是因果要件。損失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五是程式要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定,必須由其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行使。

2.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具體規範

一是一人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本顯著不

足是乙個相對的概念,它並非指公司資本與公司法上對一人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要求相比達不到法定標準時的情況,而是指一人公司資本與一人公司股東所從事的經營活動、規模所需資本相比嚴重不足。也就是說,資本顯著不足時的一人公司根本無法負擔經營風險,而是把這些風險轉嫁給了公司的債權人、員工和社會。這需要注意兩點:

(1)一人公司的風險與資本相比差距要足夠大才構成資本顯著不足。(2)設立時根據經營性質與風險有充足資本,因經營不善致使資本顯著不足不能適用法人格否認,但因一人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格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則應適用法人格否認。

26二是財產混同。財產混同是指一人公司的財

產、盈利與其股東之間沒有區別,可以互相轉化。在現實生活中,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一人公司的營業場所與其股東居所混同使用、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及裝置、公司財產及收益用於股東個人支出無記錄或記錄不完整、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等。

三是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人們對於一人公司法人格的否認集中於第64條的應用,而忽略了對第20條的應用。《公司法》第20條作為總則的組成部分,是公司法人格否認的一般條款,而第64條是針對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特別條款。

當一人公司的債權人主張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其股東財產不分即存在財產混同時,應適用第64條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時,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而當一人公司債權人以其他原因比如人格混同、業務混同主張否認一人公司法人格時,應適用第20條,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立一人公司債務擔保制度

建立債務擔保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股東個人的責任、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增強交易人對一人公司的信心。這項制度意味著一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破產或清算時,除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人責任外,還應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一人公司股東選擇債務擔保可以增強本公司的信用,獲得更多交易機會。

這種制度應該是任意性規則,其根據在於法人責任是公司法的原則。一人公司的擔保除了一般的擔保形式外,還可以進行組團式擔保,幾個一人公司可以組成社群性的擔保聯合體,擔保成員間相互監督,緩解資訊不對稱問題,進而與銀行、交易人合作時創造團體優勢,同時這也是對**的溝通渠道的一種創新。

三、結束語

一人公司的發展與法律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該為一人公司的良i生運作提供制度保障。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應該在為一人公司獲得更大的交易空間和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二者之間進行博弈。

[注釋]

①人格混同即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股東控制著公司的各種

事務,任意干預公司的運作,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徵意義。

②業務混同即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同,而且公司的

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

[責任編輯李延明]

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

作者 閆嬡 職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 2017年第09期 摘要 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 獨股公司,係指僅有一 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 或僅有一 東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 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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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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