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3

2021-03-04 09:33:12 字數 4854 閱讀 7111

第二單元公司的設立

五、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2023年新增)(★★★)(p62)

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六、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2023年新增)(★★★)(p62)

1.以股東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後,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不應當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起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第三單元股東權利

一、股東名冊(★★★)(p47)

1.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

2.股東名冊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3.工商登記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後,在其設定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檔案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答案】c

【解析】(1)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2)股東資格自將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2023年新增)(★★★)(p52)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有效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解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麼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1】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已經突破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內部合同的範圍,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成為公司的成員。此種情況下,應當參照《公司法》第72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即按照「名義股東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給實際出資人」的程式進行。

【解釋2】(1)《公司法》第72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3)二者的規定不太一致,考生發愁的是,正好卡在1/2時怎麼辦?

如果在2023年的試題中真的出現了,考生應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對此考生不必死纏爛打。

3.名義股東「犯壞」怎麼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即可取得股權。當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2)以合理的**有償受償;(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4.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

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被股東」了怎麼辦?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畢竟有合同在先,名義股東主動做了實際出資人的傀儡(當然也會得到一定的好處),名義股東對外不能對抗公司的債權人;(2)被冒名人對自己「被股東」一事事先毫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對「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當然不承擔責任。

【例題·單選題】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後,與其友張

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a

【解析】(1)選項abc: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選項d: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p54)

1.《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③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解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2)股權轉讓中的股東會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②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相關鏈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例題1·單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作出規定。2023年4月,丙與丁達成協議,將其在a公司的出資全部轉讓給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決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購買丙的出資

b.由甲和乙共同購買丙的出資

c.如果甲、乙均不願購買,丙無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d.如果甲、乙均不願購買,丙有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答案】c

【解析】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例題2·單選題】甲和乙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作出規定。甲擬將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丙,並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於本次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 講義 1

考點五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1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2 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 允許設立1人公司。解釋 股份 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2 法定資本 重點 1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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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試題

a.固定性 b.強制性 c.無償性 d.盈利性 10.下列關於票據保證的表述,正確的是 a.票據保證必須記載於票據或粘單上 b.票據保證既可以是一般保證也可以是連帶保證 c.保證的主債務無效,票據保證也無效 d.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不享有追索權 11.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