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3-01-02 17:30:04 字數 2892 閱讀 8547

摘要:刑事和解是基層司法機關自下而上發起的一場司法改革嘗試,近年來成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受到各方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執行過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和被害人達成諒解以後,促使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修復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破壞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關係, 並使罪犯因此而改過自新, 復歸社會。刑事和解作為刑罰處罰的一種方式,在刑法中無明文規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地方試點更多地是根據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亟待得到完善。

關鍵詞:刑事和解制度、完善

一、對刑事和解制度進行完善的意義

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表明,只要適用規則合理,運用程式正當,刑事和解制度有著刑罰所不可比擬的積極社會效應,它既能節約司法資源,又能彌合人際裂縫,從而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並且從法治理念的高度來看,刑事和解實際上是對「以人為本」精神的生動詮釋,是對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有效探索。「以人為本」的精神要求,刑法不僅要保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保護犯罪人的合法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將「以人為本」的精神落到實處就要求將犯罪人的正當權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與公共利益進行利益衡量和一視同仁的保護。我們必須從緩解司法制度與法律傳統的衝突、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衡保護訴訟主體利益與公共利益、銜接程式和彌補裁判功能侷限、消弭衝突及預防再犯等方面出發來審視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從對被害人的安撫看,「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為中心」,「極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從而在傳統的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模式中增加了被害人利益的考慮, 使現代刑事訴訟開始追求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與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

從犯罪人角度來講,犯罪人一方面通過與被害人的相談, 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犯罪行為給他人帶來的痛苦的程度, 使其真誠悔悟並採取實際行動對被害人予以賠償來建立和平和社會關係, 從而提公升了他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經由和解之踐行, 其被免予起訴、免予受刑之宣告或免於受刑之執行, 可避免刑事追訴所形成之負面效應, 減輕其回歸社會適應之困難。

二、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當前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首先,對於檢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認識問題。檢察官究竟應該是直接主持雙方調解的調停人,還是間接為雙方調解牽線搭橋的聯絡人,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其次,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履行義務的方式比較單一,除了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之外,主要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賠償。而基於經濟賠償金的利益考慮會使貧窮的加害人事實上無法真實適用刑事和解,導致事實上的不公平,而刑事和解本身也容易招來「以錢買刑」的各種質疑。

再次,刑事和解適用程式還不太規範。有的檢察機關設計了專門的告知文書,有的只是簡單口頭告知;有的檢察官親自安排雙方會談,有的則委託給律師協會,由律師協會指派的律師進行安排。程式上的不規範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懷疑,影響了刑事和解的公信力。

最後,刑事和解缺少相應配套制度支援也是目前不能發揮綜合效果的原因。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應當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首先,應當明確檢察官的定位。檢察官在刑事和解中應當最終定位於消極的聯絡人而不是積極的調停人。

檢察官過於積極主動將會使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懷疑檢察官的秉公執法,這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不利於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因此,檢察機關最好能將積極的調停工作轉交給專門的民間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次,要豐富刑事和解的賠償方式。

在雙方同意和解的情況下,經濟賠償通常成為檢驗加害人悔罪態度的一種方式,但卻不應成為惟一的方式。再次,要規範刑事和解的適用程式。明確具體的適用程式可以起到規範檢察機關的執法行為的作用,提高刑事和解的公信力的效果。

具體的適用程式設計中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步驟:審查,告知,轉交,確

認。還需要起訴到法院的,做出從輕或減輕的量刑建議,移交法院審判。最後,要構建、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

對於刑事和解的完善與發展,建立起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和社群矯正幫教制度的意義重大。其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現行刑事訴訟中沒有的,而社群矯正幫教制度雖然已經建立,但需要適當修改才能滿足需要。

三、刑事和解在立法方面的制度完善

隨著司法實踐的快速發展,刑事立法上對刑事和解規定的滯後性已越來越明顯,修訂法律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完善立法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目前,刑事和解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還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除了自訴案件的法官調解以及自訴人同被告人的自行和解具有了刑事和解的雛形,蘊含了刑事和解的一些價值理念外,公訴案件的和解在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中還找不到法律依據。由於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被立法確認,沒有統一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規定,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影響了各地適用刑事和解的積極性。

因此,應在立法層面考慮將刑事和解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則予以補充和完善,並制定司法機關適用刑事和解的實施細則,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筆者建議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一條:「犯罪行為人以悔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是刑事和解。

犯罪後當事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的,對犯罪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事訴訟法中將刑事和解規定為法律制度,建議規定如下:「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刑事和解並且完全履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對刑事和解的義務分期履行的,或者雖然完全履行但有必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暫緩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諾或人民檢察院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刑事和解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犯罪嫌疑人履行義務完成之日起乙個月內作出不起訴或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諾或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刑事和解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參考文獻:

劉方權、陳曉雲:西方刑事和解理論基礎介評[j] .雲南大學學報( 法學版) , 20xx, (1): 45.

馬靜華、陳斌:刑事契約一體化:辯訴交易與刑事和解的發展趨勢[ j] . 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xx, (8): 15.

劉凌梅:西方國家刑事和解理論與實踐介評[j] .現代法學, 20xx, (2): 153.

徐偉:龔佳禾代表建言:給刑事和解乙個法律「名分」,

**** :s://

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刑事和解的概念 在刑法學界,對於刑事和解的概念,不同的學者存在不同的觀點。有學者提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後,經由調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談 協商,解決糾紛衝突。還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 賠償 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

小議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 犯罪人認罪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 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 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專案而言不應限...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作者 徐云志 法制與社會 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是我國刑事司法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具有重大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意義。然而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適用範圍以及刑事和解的主持主體上存在著不妥之處,我國應立足於我國司法特點進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並借鑑美國應對辯訴交易制度的優點,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