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022-01-10 22:30:29 字數 901 閱讀 6467

作者:徐云志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6期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是我國刑事司法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具有重大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意義。然而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適用範圍以及刑事和解的主持主體上存在著不妥之處,我國應立足於我國司法特點進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並借鑑美國應對辯訴交易制度的優點,以推動我國法治事業的進步。

關鍵詞刑事和解恢復正義理念寬嚴相濟

作者簡介:徐云志,四川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2-035-02

一、刑事和解產生的司法、理論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日俱增的社會糾紛數量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形成了尖銳的矛盾,有限的司法資源只能被運用到具有較大影響和重要社會意義的社會糾紛之上,其他影響較小社會糾紛只能分配到很有限的司法資源,以致於很多案件長時間得不到理想的司法解決,表現為司法效率低下,而且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基於此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不僅可以節約一部分司法資源,而且能夠加快社會糾紛的解決。事實上,在2023年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前,刑事和解就早已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刑事和解雖然在理論層面上有些缺陷,但是其在司法實踐中所產生的效益相當可觀,因此備受公檢法機關的青睞。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應時而生,不僅是在先進法學理念影響下的制度調整,更是各地公檢法部門在進行制度探索的過程中,建立在社會利益基礎之上的司法改革。

刑事和解的運用與被害人學的興起也有著密切的聯絡。被害人學主張被害人在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過程中,不僅僅是乙個被動的客體,而且是乙個積極的主體。人們偏向於關注強調犯罪人的人權保護,反而容易忽略保護被害人的人權。

從被害人學的角度出發,其認為被害人不應僅僅是被動的接受,而應當是對自己的權益掌握主動權,以不至於再次受到二次的傷害。受害人對自己權益的掌握主動權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具體表現在刑事和解的決定權。

小議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 犯罪人認罪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 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 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專案而言不應限...

簡論刑事和解制度

作者 陳淼璐 法制博覽 2013年第05期 作者簡介 陳淼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0級本科生。摘要 在當今社會 犯罪改造成本不斷增加,被害人心靈創傷難以撫平,賠償難以兌現等一系列問題越發嚴重,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最優地解決刑事糾紛,成為了擺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乙個重大難...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可行性研究

作者 李華賈愛玲 群文天地 2010年第04期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始於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 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嘗試方案,並迅速在歐美國家興起,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擁有1200多個 被害人 加害人 和解專案,其中美國和歐洲佔75 而在我國僅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