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立法規定介評

2022-12-27 22:45:05 字數 976 閱讀 2086

作者:王傲于曉光

**:《人民論壇》2023年第17期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逐漸興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目前的法律條文關於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過於籠統,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文章通過對現行立法的介紹和評析,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以期為今後的司法實踐提供借鑑。

【關鍵詞】刑事和解立法規定評價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後,經由調停人的幫助,通過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談、協商的方法,解決糾紛或衝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①2023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經過修訂,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作為特別程式的一章專門作出規定。但是,此次立法規定未能充分吸收實踐中的改革成果,而且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其規定過於籠統,對司法部門的實踐缺乏進一步的指導。

鑑於此,筆者擬對新《刑事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條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介紹和評析,以期為司法實務部門的實踐提供借鑑。

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適用於兩類案件,一類是針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第二類是過失犯罪,同時又對這兩類案件適用和解提出了更為細緻的要求。法律還規定了一項排除性條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從法律規定來看,有以下幾方面值得我們進一步反思:

刑事和解適用的罪名範圍有待調整。第一,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的適用範圍,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對比前者,新《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更為細緻的劃分,但是將罪名範圍嚴格侷限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這導致了刑事和解的發揮空間縮小。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刑法分則第六章所涉及的部分罪名。

在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中,情節一般較為輕微,犯罪影響較小。在此類案件中,大多是因民間糾紛導致的小型聚眾鬥毆或是公共場所的尋釁滋事等,雖然妨害了社會管理,但並未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在真誠悔罪的前提下可以適用刑事和解。

小議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 犯罪人認罪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 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 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專案而言不應限...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作者 徐云志 法制與社會 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是我國刑事司法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具有重大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意義。然而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適用範圍以及刑事和解的主持主體上存在著不妥之處,我國應立足於我國司法特點進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並借鑑美國應對辯訴交易制度的優點,以推動...

簡論刑事和解制度

作者 陳淼璐 法制博覽 2013年第05期 作者簡介 陳淼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0級本科生。摘要 在當今社會 犯罪改造成本不斷增加,被害人心靈創傷難以撫平,賠償難以兌現等一系列問題越發嚴重,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最優地解決刑事糾紛,成為了擺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乙個重大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