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國的構建初探 一

2023-01-02 17:36:05 字數 1439 閱讀 7164

【摘要】上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發起了恢復性正義運動,刑事和解開始進入了現代法治的主流。隨著西方刑事和解運動的蓬勃發展,我國學者開始關注刑事和解制度,希望通過借鑑其合理核心,改造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以適應中國的法治現代化的需要。

【關鍵詞】刑事和解制度構建法制現代化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與特徵

刑事和解,亦稱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後,經由第三者或社會組織從中協調或提供幫助,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直接商談,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而全面解決或部分解決刑事糾紛的活動。刑事和解的主要特徵有:

1.行為人已經涉嫌犯罪

刑事案件發生後,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前,雖然沒有最後定性,但相關證據表明行為人已經涉嫌犯罪,並且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式。

2.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

刑事和解強調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主協商,首先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意思溝通,這種意思溝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如果只是出於被害人或加害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或認可,則不能作為刑事和解。其次還在於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公安司法機關不應參與其中。

有時即使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向對方轉達和解的意願,也要建議雙方自主溝通。

3.協商的目的是達成和解

不論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通過何種形式進行溝通,其目的必須是達成和解。在相互溝通過程中,被害人可以通過口頭和書面的形式,直接要求加害人進行道歉和補償,也可以通過第三人來表達。被害人的悔罪、道歉、承諾補償並如約履行,都是以雙方的和解為目標。

4.協商結果達成一致

雙方當事人經過溝通後,加害人表示願意真誠悔罪、誠懇道歉或者積極補償的,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同意或者接受。

5.公安司法機關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自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實際履行後,應當口頭或書面告訴公安司法機關,辦案人員認真審核,及時製作詢問或者訊問筆錄予以確認。

二、刑事和解在我國構建的基礎

1.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踐基礎

在我國的刑事領域中,「私了」已經作為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和行為方式,它在影響人們的生活秩序的同時,也潛移默化的塑造著人們的秩序觀念與交往方式,所以它的存在,為我國當前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奠定實踐基礎。儘管「刑事和解」與「私了」屬不同的概念,因為「私了」是相對於「公了」而言,是民間相對於訴訟雙方自行和解行為一種俗稱,既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簡言之,「私了」是糾紛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統稱。

但是,他們之間也有相互的碰撞。因為「刑事和解」包括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中和解,所以在訴訟外和解上,「刑事和解」與「私了」就產生了交叉點,此點好比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陽光輝。正由於「私了」已在我國有廣闊的生存空間,並且為廣大的民眾所接受,所以「刑事和解」的構建倘若與我國特殊國情相適應,它也必將為民眾支援與採納。

從深層次方面講,「刑事和解」之所以有現實的實踐基礎,它一方面是我國法律文化與社會現實的積澱;另一方面它體現了哲學概念中的「主體回歸」,即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而且它實際上也是我們這個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的產物,且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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