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本土構建研究

2023-01-07 15:33:05 字數 814 閱讀 8358

作者:楊景城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2期

摘要目前我國民事、行政領域都設立了缺席審判制度。但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一旦缺席,相應的審判程式即無限期中止,這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有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卻嚴重的損害了訴訟效率,造成了訴訟拖延,並有過於傾斜保護被告人、而忽視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之嫌。因此這種情況下,刑事缺席審判在我國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本文通過對缺席審判構建的必要性及具體的程式設計進行分析,來**缺席審判的本土構建問題。

關鍵詞刑事缺席審判刑事訴訟程式

作者簡介:楊景城,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6.4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87/在我國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被告方實質性的參與庭審對於「庭審實質化」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被告方參與庭審,一方面有助於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觀察被告方的語言神態來認定案件證據及相關事實,實現實體上的公正判決;另一方面,有助於參與到法庭做出影響其人身、自由等切身利益的審判程式中,體現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的程式參與性,實現程式上的公正。故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當被告人由於主觀或客觀的原因不能出庭應訴時,相應的審判程式中止,且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在我國目前這種司法資源緊張、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下,一味地中止訴訟不僅不符合法院對訴訟效率的追求,更不利於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也有必要重新審視刑事缺席審判的有關問題。在202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中雖可以看出刑事缺席審判的影子,但卻並不是標準意義上的刑事缺席審判,故對其在我國確立的必要性和具體制度構建還需進一步**。

論缺席審判制度

從以上的介紹中人們看出,缺席審判制度的演變,實際上始終是在程式的公正與程式的效率,當事人權利的充分保護與判決的安定性之間尋找平衡點。從傳統缺席判決制度將缺席判決視作對缺席方的一種懲罰,到缺席判決主義下側重對缺席一方合法權利的保護,再到一方辯論主義對程式效率和程式安定性的關注,這裡體現了從國家權力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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