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重罪案件審判制度

2023-01-11 13:36:04 字數 1273 閱讀 3965

作者:俞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2期

摘要法國重罪法院與我國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重罪案件設定不同,其審判程式也極具特色。重罪法院則是非常設性法院,沒有自己固定的法官,其法官分別來自上訴法院和輕罪法院,任期為三個月。從受理程式上看,重罪案件要先後經預審法官的初級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的二級預審並由其下達起訴裁決,才能系屬於重罪法院。

案件審理實行嚴格的陪審制,其評議與表決方式極其規範。2023年以後重罪案件經一審判決後可以上訴。

關鍵詞重罪法院組成二級預審制陪審制度

中圖分類號:d95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1-032-02

法國的法院制度頗具特色,其最大特點就是採用司法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的雙軌制,即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司法法院與審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各自分立。根據法國刑法對刑事案件性質的劃分,刑事法院被劃分為違警罪法院(tribunal de police)、輕罪法院(tribunal correctionnel)和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違警法院負責審理法定刑為罰金的刑事案件,由1名法官獨任審理。

輕罪法院負責審理刑法確定為輕罪(d閘its)的刑事案件。重罪法院負責審理刑法確定為重罪(crimes)的刑事案件,其訴訟程式複雜,是法國唯一設立陪審團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它的受案範圍、組織形式及審判程式獨具特色,非常引人注目。

一、重罪法院的機構設定、組織形式

在法國,違警罪法院與輕罪法院實際上與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合二為一的,都是常設性法院,而且有固定的法官。而重罪法院則是非常設性法院,沒有自己固定的法官,其法官分別來自上訴法院和輕罪法院。嚴格意義上的重罪法院(cour proprement dite)一般包含三名職業法官及陪審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審判長(pr閟ident),兩名擔任參審員(assesseur)。

審判長主持庭審,由上訴法院院長指定,可以由上訴法院院長、庭長或上訴法院普通法官擔任,任期為三個月。參審員由上訴法院院長從上訴法院法官或重罪法院所在地的大審法院法官中選任,任期也是三個月。對於一些特殊犯罪,如運輸毒品罪、恐怖主義犯罪等,由無陪審團參加的重罪法院審理,該法院由一名審判長和六名參審員組成。

就檢察官的擔任,如果重罪法院位於上訴法院所在地,則通常由上訴法院檢察長或一名上訴法院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如果重罪法院位於大審法院所在地,則公訴職能通常由共和國檢察官或一名大審法院檢察官行使。在未成年人重罪法院裡,行使檢察職能的通常是上訴法院檢察長或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

重罪法院的庭審記錄工作由上訴法院或大審法院的書記員擔當。每次庭期開始前,書記員主要負責催告庭期陪審員到庭以及其它庭前準備工作。庭審結束後,由書記員起草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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