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陪審制度與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制度的比較分析

2021-06-15 02:35:19 字數 3135 閱讀 7446

陪審制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當今世界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陪審制有兩種表現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表現為陪審團制, 在大陸法系則表現為參審制。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名為「陪審」, 究其實質則應當屬於參審制, 它與西方陪審制之間還存在種種差異。

(一)中西方陪審制度存在的相同點

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

無論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大陸法系的參審制,還是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都繼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司法權利的源泉是來自人民的,沒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審判只是一紙空文,有人民參與的審判的權威遠比沒有人民參與的審判來得更強大。陪審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給人民自己來審判。

2.普通百姓參與司法審判

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動的,乙個人觸犯國家的法律有著來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體會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綜合地去看待乙個普通人的過失,各國陪審制度之所以設立讓普通百姓來參與審理案件,就是讓普通百姓的「柔」來平衡職業法官的「剛」,讓法律的審判更貼近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達到普通民眾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權力遭到濫用,體現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權力如果缺乏監督,就極有可能被濫用。而司法權的濫用會喪失整個民眾對國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終危害的是整個社會。在陪審制度的「暴發戶」美國,美國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權力危害自己的個人權利,用公民的權利來制約司法的權力。

我國當今重振陪審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制約法官的權力,體現司法公正之效,維護國家司法的權威。

4.對陪審範圍的適用

陪審制度的運用在當今各個國家都有一定範圍的限制。而我國法院對哪些案件適用陪審制也是有所限制的。多數國家陪審案件的數量只佔總體案件數量的小部分。而且多數國家也只在一審中使用陪審。

(二)中西方陪審制度的不同之處

1.選舉的要求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和我國相比,比較大眾化,社群普通公民依據選民名單或駕駛員名單隨機抽取,除了法律對特殊行業人群的規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的機會,並且作為一種義務來要求每個公民。從我國人民陪審員的實際當選情況來看,還是對人民陪審員各方面的素質有要求的。選任的階層比較集中,教師、公務員、醫生、記者、幹部尤其眾多。

2.陪審員的權利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審模式下,陪審員和法官有著明確的分工。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和我們國家的人民陪審員相比,享有更重大的權利,而且他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官無權干涉。哪怕陪審團作出裁決辛普森無罪這樣的裁決,法官和全體人民都必須接受陪審團的決定。

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理論上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同等的權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大多人民陪審員比較難以發揮自己的作用,感覺沒法和法官做到真正的平等,首先在法律知識上,就無法和法官平起平坐,而在審理某些案件上要求沒有接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民陪審員發表專業性的審案意見,實屬強人所難,因此,人民陪審員對案件裁決結果的影響力和英美法系的陪審員來比,比較弱,大多服從法官的權威。

3.對任期的規定和對法律知識的要求不同

我國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目前規定是五年一任,並且法院針對其表現可以繼續聘任。而至於那些長年累月在法院裡固定辦公的陪審員,已成為法院固定的雇員,不能說沒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實際情況所需。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如果不了解相關案件的法律知識,不經常辦案,那麼是確實難以勝任職責需求的。

而英美法系的陪審員採取一案一審,並無任期的規定。陪審結束就回人群裡,僅憑道德和良知來參與案件就夠了。

4.審理案件表現方式不同

我國人民陪審員在法庭內是和法官併排坐在一起的,在庭審中有發問的權利,而且人民陪審員通過提問才能使當事人和現場觀眾的耳朵聽到人民陪審員的聲音,了解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同時也可以在庭上記錄,幫助自己整理提問思路。而英美法系的陪審員並不是和法官併排坐在審判席上的,他們靜坐在專門的陪審區域,而且在庭上一般不發問,不能記錄,只安靜地聆聽。常被稱為是「沉默」的陪審團。

5.陪審員人數規定不同

前文所述,英美法系的陪審人數一次案件審理一般6 人,或12 人,最多可達到23 人。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員的人數可以組成乙個小團隊,集體審理案件,集體作出決策。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乙個案件的審理上,人數規模和英美國家相比顯然比較小,通常三人組成合議庭,由一位人民陪審員和兩位法官組成,或者兩位人民陪審員和一位法官組成。

人民陪審員只代表個人身份發表個人評審意見。

6.裁決原則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過去一般要求12 位陪審員作出一致的裁決,如果意見不能統一,將另組新的陪審團來再次審理原案件。雖然現今有所改變,但仍然規定裁決必須要符合絕對多數的裁決。法官是不參與陪審團的意見的。

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三人組成的合議庭成員中,一般一位到兩位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一起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

7.當事人對陪審制度認識不同

陪審制度在西方國家有著上千年的歷史,經過長期的演變,形成了一整套與陪審制度相配套的司法制度,使陪審理念深入人心,當事人會主動積極根據憲法的規定選擇陪審團裁決而對抗法官的獨斷專裁。而在我國,由法院決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審,在決定陪審的案件中,當事人只有選擇具體哪一位陪審員參審的權利。雖然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適用陪審,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中來看,當事人主動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極少。

這說明目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執行還未獲得全社會的人盡皆知。

8.庭審效果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的執行是由一系列設計完美的法律制度相支撐的,案件審理時證人的出庭,律師激烈的交鋒,在決定關鍵裁決的陪審員的注視下,司法審判儼然成為了乙個戲劇化的舞台。吸引了社會公眾的目光,也成為了全體社會公民學習法律知識的課堂。而我國實際陪審現場,相比較而言,比較枯燥,證人很少出庭作證,旁聽觀眾也不多見。

如果缺乏觀眾,有的庭審就跟完成任務一樣匆忙,起訴書讀得飛快,這一切使得陪審效果不佳。

(三)比較中西方陪審制度帶來的啟示

1.各國陪審制度的建立須和本國國情相適應

西方的法國和德國在英國的陪審制度基礎上建立了本國的陪審制度,說明各國的陪審制度還必須結合本國的政體、國體、法律傳統文化、國民的性格,建立適合本國的陪審制度。我國是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對西方的陪審制度不能照搬照抄,必須在立足我國現實基礎上,探索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之路,真正去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

2.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該堅持而且還應不斷完善和創新

陪審制度無疑是乙個好的制度,不要被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實踐中遇到的困境給嚇住,要理解這是正常的,制度都是人執行出來的,關鍵是什麼樣的人執行什麼樣的制度從而影響一大批人。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西方的陪審制度在法律精神上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都是追求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不僅要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而且必須不斷完善和創新才是明智之舉。

對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再思考

作者 邵建偉 法制與社會 2010年第17期 摘要2005年5月1日實施的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使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在促進司法獨立 實現司法公正 樹立司法權威等方面較之以前更進了一步。本文主要針對新 決定 在實踐 現的一些不足提出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關鍵詞人民陪審制度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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