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2021-06-05 11:48:05 字數 632 閱讀 3467

第五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或者根據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的舉報,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七條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有關意見反饋舉報人。

第八條審判人員明知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或者對符合迴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明知訴訟**人、辯護人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確決定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法院中佔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

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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