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案例指導制度答記者問時

2021-06-04 21:42:34 字數 2739 閱讀 7210

以案釋法、以案**,是人民法院經過多年實踐證明非常有效的涉法資訊傳播方式。從最高檢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至今,時間已過去三年多。指導性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到底擔當了怎樣的角色?

一、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0〕51號)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二、應用例項

1、常州市由發機械配件廠與寧波達維德動力機電****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4)浙甬商終字第218號

法院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本案的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於2023年9月18日發布的指導案例9號的案情相類似。因此,法院應當依法參照該指導案例判決謝秀嶽、方俊卿、黃憲對涉案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馬文久訴何旭梅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2013)紹諸民初字第1905號

法院裁判:

原告馬文久為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案例)的通知乙份,用以證明本案的情況與該案例是一致的,原告的自身疾病雖對傷殘存在一定的參與度,但並不能等同於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另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僅限於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發生的情形,故對於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應全額賠償原告的各項費用。三被告經質證認為,對案例本身無異議,但該案例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案例中的傷殘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而本案的傷殘並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是腦梗阻、偏癱等自身疾病導致的,故該案例不能作為本案的參考;

3、深圳市公園管理中心與鐘聖合同糾紛上訴案(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2618號

法院裁判:

至於上訴人深圳市公園管理中心所稱我國存在支援以具體行政行為解除民事合同的諸多案例,但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案件事實並非完全相同,而上訴人深圳市公園管理中心所主張的案例亦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4、謝濤與朱奎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2014)蘇民終字第0173號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11期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吳**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明確最高院意見:「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並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是2023年11月26日作出,而原審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23年4月21日作出,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審理本案。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裁定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三、最高院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案例指導制度答記者問時,就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及如何把握指導性案例與此前公布或刊發的案例的區別

作出如下回應:

1、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

法官在審判具體案件時如何參照指導性案例,《規定》沒有作明確要求,主要考慮到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方式是示範性、規範性和引導性的,不宜強行規定某種方式。但是,為了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我們正在起草具體的操作規範,力求給當事人和廣**官提供更為明確具體的意見。正確運用好指導性案例,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所歸納的指導資訊,不得超越裁判要點的指導意見借題發揮。比如,本次發布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其裁判要點就是:中介公司(往往通過格式合同)(不得跳單)受法律保護。

此約定不屬於格式合同中單方設定的霸王條款,其目的是保護中介公司的正當利益,維護交易誠信。但是,當買方通過其他正當途徑可以獲得相同的**資訊,則有權選擇**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為不構成違約。目的是保護買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機構更好服務、公平競爭。

因此,法官在參照本案例時,只能以上述裁判要點為限,不得擴大適用到對中介費合理不合理等問題的審理上。

二要切實把握「類似案件」標準。類似案件不僅指案情類似,更重要的是指爭議焦點類似。如果案情類似,但當事人訴訟爭議的焦點不類似,如上所述,當事人爭議的如果不是「跳單」糾紛,則不得參照上述指導性案例。

三是「參照」主要指參照指導性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闡釋的法理、說明的事理,不是比葫蘆畫瓢參照具體的裁判結果;參照也不同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必須作為根據、依照,只要類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可以引用為說理的依據,也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引用。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過程中或者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作出回應並說明理由。

2、如何把握指導性案例與此前公布或刊發的案例的區別

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前發布的各類案例有明顯不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確定的司法改革舉措之一,為了建立並實施該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26日專門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僅不同於以往任何單位和部門發布的案例,也不同於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布的或者刊發的各類案例。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同。指導性案例是規範用語,只有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式發布的案例,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而以往發布或刊發的案例只能視為有參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導性,也沒有統一指導性案例的稱謂,今後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也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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