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解釋》答記者問

2022-10-17 03:24:08 字數 2196 閱讀 9562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為此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問:制定解釋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保險法此次從篇章結構到具體條文,修訂的幅度都比較大。特別是保險合同一章,條文數目從60條調整為57條,被修訂的條文多達48條。

新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廣大群眾非常關心在新法施行前簽訂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險法的保護。新法施行後,人民法院將面臨許多保險糾紛案件審理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適用新法作出規定,以統一裁判標準。

新法雖然對保險業管理的修訂內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看,絕大部分是保險合同糾紛,急需解決新、舊法銜接的也是這類問題,尤其是履行期限較長的人身保險合同產生的糾紛。而涉及保險業管理方面的糾紛很少,這方面新舊法適用銜接的問題並不突出,且通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基本可以解決。因此,本解釋的適用範圍限定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問:本解釋的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首先,司法解釋貫徹了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精神。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很重要的乙個指導思想就是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制定新舊法適用的銜接辦法,也是貫徹了這一原則,同時又注意了在適用法律上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要求。本解釋的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六條,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中有關新舊法適用銜接的規定是一致的,第三條至第五條主要反映了保險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釋貫徹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同時,基於保險法的特性,考慮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是依據舊法訂立的,新法施行後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依然處於延續狀態,此時的行為和事件應當受到新法的規範。另外,還有兩種例外情形,即第二條的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乙個問題是,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例如,保險合同在2023年12月成立,2023年11月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險事故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為由,主張對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效力用新法。投保人以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示義務而主張保險合同條款不產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問:怎麼理解第三條規定的「行為或事件」?

答:第三條是本解釋中的核心條款,制定過程中經過了反覆的論證。保險合同中,有相當多的合同特別是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以至於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保險法施行後仍在履行,這期間發生的一些行為和事件,因為新修訂的法律已經施行,自然應當受到修訂後法律的規範。

這些行為和事件主要是指保險法施行後發生的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在審判實踐中,保險合同糾紛絕大多數涉及到這些方面,而且此次保險法的修訂,相應條款內容變動也較大,新法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關於保險標的轉讓。新法第四十九條對保險標的轉讓進行了重大修訂,將舊法規定的保險標的轉讓應經保險人同意才能變更保險合同,修改為保險標的轉讓的,受讓人自然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增加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並作了相應的平衡,從而既有利於保險標的受讓人的權益保護,又有助於社會財產關係的穩定。

關於保險事故。新法關於保險事故的修訂條款有多條。保險事故如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如新法第二十七條刪除了保險人可以因受益人製造保險事故而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製造的保險事故發生在2023年9月20日,就應適用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如果事故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則應該適用新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因該事故是受益人製造而主張解除合同並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關於理賠。近年來,人民群眾解決「理賠難」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理賠程式的繁瑣、無正當理由拖延核定和賠付是造成「理賠難」很重要的原因。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修改,重點對保險人的義務和期限作出了限定,這有助於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事故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險法施行時尚未理賠完畢,或者保險法施行後才開始理賠的,當事人的理賠行為要受到新法的規範。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按照解釋規定的保險法施行後的理賠適用新法,是指理賠的行為和時限受新法的約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賠階段暴露出的糾紛無條件的適用新法。

關於代位求償。新法第六十一條將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的原因由舊法的被保險人的「過錯」修改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同時增加了保險人可以要求返還保險金的規定。如果因新法施行後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應該適用新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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