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號

2021-04-05 15:43:33 字數 527 閱讀 6883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終結審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裁定再審的案件,如果再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或者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為了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對本人合法權利的自由處分權,實現訴訟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社會和諧,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終結再審訴訟。

本案中,申訴人華隆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民事判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同時,也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在本院提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華隆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由於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其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已裁定准許其撤回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得到解決,且本案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檢察機關抗訴的基礎已不存在,本案已無按抗訴程式裁定進入再審的必要,應當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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