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歷年批覆

2021-07-05 21:30:24 字數 4914 閱讀 601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

法研[2000]122號

頒布日期:20001225  實施日期:2000122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號《關於「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結算後,債務方出具的「欠款結算單」能否按「債務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法民二[2001]016號

頒布日期:20010228  實施日期:20010228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經二終字第190號《關於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該案所涉詢證函雖然是採用哈爾濱審計事務所函稿紙,且註明僅作審計報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無效,但基於該詢證函是由貸款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原哈爾濱銀祥城市信用合作社)發出,且該貸款人和借款人哈爾濱豪華家具大世界都在該函上對尚欠貸款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的事實,可以表明該詢證函既有貸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體現了借款人對所欠債務的確認。由於該詢證函是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限內發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亦中斷。

鑑於該案擔保行為發生在《擔保法》頒布之前,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是「直至借款單位全部還清貸款本息和逾期挪用本息為止」,屬於保證責任期間約定不明的情形。根據本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精神,本案保證責任期間應為2年。債權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的2年內未向保證人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主張權利,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意見,供你院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肥曉峰電單車有限責任公司訴浙江黃岩模具六廠、許守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2001]民立他字第8號

頒布日期:20010302  實施日期:20010302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01]浙告他字第3號報告和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01號報告均收悉。關於合肥市曉峰電單車有限責任公司(下列曉峰公司)訴浙江黃岩模具六廠下稱模具幫、許守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為曉峰公司和模具廠,許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亦未以保證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其單方向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經模具廠事先同意或事後認可,不能與模具廠處於共同被告的訴訟地位。原告將許守德列為本案共同被告有規避法律爭奪管轄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廠所在地和加工行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於法無據,本案應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關於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民事裁定應予撤銷,並將全案訴訟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依法公正審理,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與雲南省捲菸烤煙交易市場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2001]民立他字第20號

頒布日期:20010904  實施日期:20010904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與雲南省捲菸烤煙交易市場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和有關卷宗收悉,在調閱雲南省有關法院的相關案卷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雲南捲菸烤煙市場訴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雲南省菸草儲運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雲南省菸草儲運公司不是購銷合同的相對人,其被告主體不適格。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所持風險載移地應為合同實際履行地的意見不符合我院法發[1996]28號《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案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管轄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情況下,應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雲南捲菸烤煙市場起訴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訴雲南菸草儲運公司、雲南捲菸烤煙市場運輸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應當分別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內撤銷生效裁定,通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附:關於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與雲南省捲菸烤煙交易市場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至8日,雲南省捲菸烤煙交易市場(下稱雲南捲菸市場)與湖南省平江縣菸草公司(下稱湖南菸草公司)簽訂了八份菸草製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雲南捲菸市場供給湖南菸草公司價值8171441.

5元的菸草製品;時間:簽訂合同之日起半年內交貨;運輸方式:鐵路、公路;到站地名:

平江;結算方式:(1)先款後貨;(2)托收承付。雙方還約定合同捲菸委託雲南省菸草儲運公司(下稱雲南儲運公司)運輸,運輸方式由買方和儲運公司商定,運輸中發生的商務事故與儲運公司聯絡。

合同簽訂後,雲南捲菸市場將貨物交給雲南儲運公司,並向銀行辦理了托收承付手續,要求湖南菸草公司支付貨款。湖南菸草公司除支付已收到的一車捲菸計貨款799987. 50元外,對餘下的7371454元貨款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雙方發生糾紛。

2023年4月1日雲南儲運公司向昆明市公安局報案稱:2023年1月19日其運到湖南菸草公司的價值800餘萬元的菸草,在途中被葉蘭忠、王雲、高洪祥堵獲,該三人出具了湖南菸草公司的委託、銷售協議,將煙拉到昆明倒賣,現人和貨款不知去向。同日,昆明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另外查明:2023年12月19日雲南儲運公司(甲方)與雲南捲菸市場(乙方)確定捲菸倉儲運輸協議,由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各菸廠的送貨計畫,向乙方提供捲菸的儲存、中轉服務,確保乙方捲菸儲存、調撥任務的順利完成。協議有效期暫定兩年。

2023年4月24日,雲南捲菸市場依據與湖南菸草公司所簽的購銷合同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雲南儲運公司、湖南菸草公司支付貨款7371454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11萬元。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5月8日立案。湖南菸草公司在答辯中對本案主管提出異議。

同年7月3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嫌經濟犯罪,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雲南捲菸市場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同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捲菸交付情況不明,駁回起訴不當,裁定指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2日,將本案案由定為其他經濟合同糾紛,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風險轉移地在昆明為由裁定駁回湖南菸草公司的管轄異議。

2023年11月24日湖南菸草公司以與雲南捲菸市場、雲南儲運公司運輸合同賠償糾紛為由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滅失貨物損失7371454元和經濟損失30萬元。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雲南捲菸市場提出管轄異議,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駁回。

雲南捲菸市場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與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就管轄權問題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見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性質屬購銷合同糾紛,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在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未作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3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該案應由被告湖南菸草公司住所地的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湖南菸草公司與雲南捲菸市場簽訂八份購銷合同,雙方之間形成購銷關係,而合同的標的物是需要運輸的貨物。本案中購銷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地,但從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本合同捲菸委託雲南省菸草儲運公司承擔運輸,運輸方式由買方與儲運公司商定,運輸中發生的商務事故與運輸公司聯絡」的內容看,雖未明確何方委託承運,但雲南捲菸市場將捲菸交給雲南儲運公司後,由於運輸方式由湖南菸草公司決定,故雲南捲菸市場不能再對貨物進行有效控制,而湖南菸草公司已經擁有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

貨物的風險責任即轉移至買方湖南菸草公司。本案風險轉移地應為雲南昆明,亦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地,且被告之一雲南儲運公司住所地為昆明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其次,本案屬購銷合同糾紛,運輸只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湖南菸草公司訴雲南捲菸市場、雲南儲運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違反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法發[1994]29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項第2條的規定。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雲南捲菸市場訴湖南菸草公司、雲南儲運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雲南儲運公司不是購銷合同的相對人,其被告主體不適格。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所持風險轉移地應為合同實際履行地的意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本案在雙方當事人無管轄約定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情況下,應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雲南捲菸市場起訴湖南菸草公司,應由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菸草公司訴雲南儲運公司、雲南捲菸市場運輸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應當分別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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