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迴避制度

2021-06-05 11:49:07 字數 1536 閱讀 1872

需要指出的是,2023年,最高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2023年實施的《法官法》第17條,202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20條也規定,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也就是說,在我國,在某些情況下,辯護人和訴訟**人也被納入了迴避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將當事人的近親屬擴充套件為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也就是說,與當事人有上述關係的,也屬於迴避的範圍。

檢察機關沒有作出類似的司法解釋,所以這一點擴充主要適用於審判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審判人員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也屬於迴避的範圍。

也就是說,審判人員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所在的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時如果這些人已經擔任了,那麼該審判人員就應當迴避。 第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2條進一步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迴避:(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私自會見)(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牽線搭橋)(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拿人家的)(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吃人家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用人家的)注意:

本條的迴避需要提供證據第

七、其他應迴避的情況。(1)曾經辦理該案的迴避:①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在對案件進行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擔任過有關案件一審合議庭的全體成員,都屬於迴避的範圍。 ②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擔任過有關案件一審或二審合議庭的全體成員,都屬於迴避的範圍。

③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起訴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本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④參加過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檢察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檢察人員。

該規定適用於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司法警察和指派或者聘請的翻譯人員和鑑定人。(2)離任司法人員及親屬的迴避: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人和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也就是說,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審判人員離任兩年內,不得以任何身份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人。《檢察官法》第20條規定,檢察官自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人。也就是說,檢察官離任後,只是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人。

②法官、檢察官離任2年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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