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與刑訴證明責任之區別分析

2022-12-19 07:57:04 字數 912 閱讀 7808

作者:龍中華

為司法人員在實踐中把握疑罪從無原則提供乙個可操作性的標準。

[關鍵詞]證明責任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乙個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是指當雙方當事人窮盡一切手段都無法說明某乙個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從而使得法官無法基於現有證據對該案件事實作出內心確信時,得判決主張對己有利事實之當事人承擔該案件事實真偽不明之證明責任,即承擔不利後果之責任,或說敗訴責任。也就是說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超出法官自由心證範圍時,就進入了證明責任的領域內。自由心證和證明責任有各自作用的範圍。

正是因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存在,民事訴訟才得以獲得民眾普遍認可的公正,儘管這種公正也許並不是真實情況的反映,但是程式公正為當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對抗平台,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手段,而敗訴是當事人自己未能有效攻擊防禦的結果,在情感上敗訴當事人雖有不甘,但也是能夠接受的。從而平復了業已破壞的社會秩序。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為主觀的證明責任和客觀的證明責任,主觀的證明責任又稱為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客觀的證明責任則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主觀的證明責任又包含主張責任和提出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與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是法院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狀態下,根據法律預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的法律規範,對事實真偽不明時如何判決具有實質意義。它是由法律預先分配的,是不可轉移的,具有指導當事人收集提供證據,為法院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提供裁判依據的作用。英美法系證據法又稱之為「說服責任」,即任何主張爭議事實的當事人,不能以充分的證據說服陪審團和法官,或者爭執的結果真偽不明,便承擔敗訴的風險。

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必須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可信性和訴訟行為的正當性。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根據訴訟進行的情況動態分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動態轉換。它具有引導案件事實的證明不斷深入的功能。

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又稱為「提供證據的責任」或「推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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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謝謝,汪教授非常謙虛,我想會有很多人會贊成,在今天的中國還是人大好,中國的未來應該是法大好,你們相信不相信?這是我們乙個簡短的開場。下面進入我們的主題,按照我們的習慣,還是大家以聊天的形式。我們今天是從黃靜與華碩的事件來談起。這個事件大家都知道,但是為了 的方便,我還是作點簡要的回顧。這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