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複習之證據 證明

2021-05-31 21:09:36 字數 2037 閱讀 9317

刑事訴訟法複習總結

之證據/證明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在證據和證明上是大同小異的,可以將二者結合起來複習。

一、掌握基本知識總結大綱

(一)、證據

1、證據的概念與特徵

2、證據的種類

3、證據的分類

(二)、證明

1、證明的概念和特徵

2、證明責任

3、證明物件

4、證明要求

5、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二、具體內容

(一)證據

1、訴訟證據

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式收集並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證據包括以下幾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論、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2、特徵

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3、種類

(1)、物證、書證

a、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b、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檔案和其他物品。(注:處分性文書和報道性文書)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以及有關了解案件情況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與案件真實情況有關的陳述。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陳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5)、鑑定意見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指派或者聘請據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意見。

(6)、勘驗、檢查、辯論、偵查實驗等筆錄

注意勘驗檢查筆錄與鑑定意見的區別

(7)、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4、分類

(1)、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按照**劃分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按照形成方法、表現形式分

(3)、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行為分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按與案件事實的證明關係分

二、證明

1、訴訟證明

是指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2、特徵

a.證明主體的特定性在訴訟中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而且在訴訟程式結束之際,如果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其承擔敗訴或不利後果的一方當事人。

b.證明物件是訴訟客體或者案件事實

證明物件的範圍:

a.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實體法事實;

b.作為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理由的事實;

c.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d.被告人的人身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e.有關程式法方面的事實

c.證明必須按照法定的範圍、程式和標準進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便據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但是,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

作為犯罪嫌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額財產**不明罪」的案件。

3、證明物件 p298

證明物件,是證明活動中需要證明的事實,又稱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

特徵關聯性、客觀性、法定性、需證明

4、證明標準

又稱證明標準、證明任務,是指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

刑事訴訟中的疑難案件的證明要求見p301 303

5、收集證據

是指在訴訟中證明的主體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採集、提取證據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

方法和要求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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