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可以與應當總結

2021-12-22 07:15:31 字數 3598 閱讀 6919

關於刑事訴訟程式中的可以與應當總結

關於是否應當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34、《高法解釋》36、37)

1、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此處的未成年人,是指**審理時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審理時以滿18周歲的人。

2、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對此,司法解釋列出了七種情形,不過,重要的還是案件應當指定辯護的幾種情形。

二、聘請律師是否應當經過批准

1、偵查階段: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過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需要經過批准;(《刑事訴訟法》96條)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聘請律師都不需要經過批准。(《刑事訴訟法》36條)

三、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其當事人是否應當經過批准

1、偵查階段: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經過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需要經過批准。(《刑事訴訟法》96條,《六部門規定》11條)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36、《高法解釋》41、《高檢規則》320)

(1)辯護律師: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都不需要經過批准;

(2)其他辯護人:非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

四、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當事人時,有關機關是否可以派員在場

1、偵察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96、《六部門規定》12)

2、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96、《六部門規定》12)

五、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是否應當經過許可

1、偵查階段:律師無權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只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刑事訴訟法》96)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36、《高法解釋》40、《高檢規則》319、320)

(1)、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不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許可;

(2)、非律師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

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是否應當准許

1、應當准許的情形: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同意;

(2)、被告人屬於應當被指定辯護的情形時,其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要求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39、《高法解釋》36、165)

2、不應當准許的情形:

被告人屬於應當被指定辯護人的情形,且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後,又重新委託了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又為其另行指定了辯護人,但在重新**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新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准許。(《高法解釋》165)

3、可以准許的情形: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後,重新委託了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了辯護人,但在重新**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新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如果被告人屬於成年人且不屬於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為其指定辯護律師。(《高法解釋》165)

七、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刑事訴訟法》14)(《未成年人保**》已更改)

2、證人是不滿18歲的證人的,在詢問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刑事訴訟法》98)(《未成年人保**》已更改)

八、應當不起訴與可以不起訴

1、應當不起訴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對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142)

2、可以不起訴的情形:(《刑事訴訟法》140、142)

(1)人民檢察院對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和促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九、應當不公開審理與可以不公開審理

1、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法》152、《高法解釋》121)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被告人為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的案件;

(4)、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被告人為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此類案件屬於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法》152)

十、是否可以由審判員河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1、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不論時最高人民法院還是基層人民法院,都是既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刑事訴訟法》147)

2、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情形:(《刑事訴訟法》147、202)

(1)、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

(2)、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

十一、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可以與應當

1、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不是必須應當提起,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刑事訴訟法》77、《高法解釋》85)

2、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權利人在一審宣判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高法解釋》89)

3、權利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高法解釋》90)

4、雖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調解達成協議且當事人已經給付,但被害人扔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高法解釋》90)

5、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可以調解。(《高法解釋》96)

6、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為,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高法解釋》96)

7、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高法解釋》101)

8、對於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自訴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高法解釋》205)

十二、可以延期審理與應當延期審理

1、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法》165)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起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活動的;

2、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高法解釋》164、165)

(1)、辯護人依法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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