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大綱新增考點刑訴部分的講義

2021-04-11 14:29:03 字數 2584 閱讀 9066

新增考點1:拘傳與傳喚的關係(第八章強制措施)

該問題從如下兩方面來掌握:

(一)據傳與傳喚的相同點與區別

據傳是指公、檢、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一種強制措施。(注意:

辦案人應當出示據傳證或者據傳票。前者適用於公檢;後者適用於法院。都是由公檢法機關負責人簽發。

)傳喚是指公、檢、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

1、相同點: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訴92)

(2)程式方面的相同點:公檢法機關都可以適用。

2、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

據傳: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傳喚:所有的當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訴的原告與被告人)

注意:對其他訴訟參與人(比如: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用「通知書」,(可參見刑訴151條)。

(2)性質與強制程度不同

據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對於抗拒據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二)據傳與傳喚的聯絡

在刑事訴訟法中,傳喚並非據傳的必經程式。根據案件情況,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的,可以不經傳喚直接適用據傳。

因為適用據傳有兩種情況:對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解釋》第64條)

新增考點2:死刑第二審案件**審理的要求(第十六章:第二審程式)

參見202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一)**審理的情形

1、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二審,一律**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審理。 (第1條)

2、一審判處死緩案件的二審,分兩類情況(第2條)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審理。

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兩種情形應當**審理。

(1)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需要**審理的;

(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的**審理情形的。

附:刑訴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二)**審理程式的特殊規定

1、加強了檢察院的抗訴責任(第8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進行下列工作;

(1)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核查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5)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2、加強了法院的審判責任(第11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死刑案件,應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

3、加強了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的責任(第1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鑑定程式違反規定或者鑑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他必要出庭作證的。

4、突出審判的重點——有異議的事實;新證據。體現節約原則。(第14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但在**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圍繞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爭議的問題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進行;

法庭調查的重點是,對原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的證據等。對於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不在庭審時調查。

乙個原則:無異議的事實,可以不在庭審時調查。

新增考點3:未成年人案件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

參見202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原則。為了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高檢規定》第20條具體化了該政策: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1)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7)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三方面標準:主觀惡性小:1、5、6;現實危害小:2、3、7;自身有殘疾:4

新增考點4:死刑複核程式(第十七章:死刑複核程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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