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3-01-11 03:51:03 字數 2009 閱讀 4886

刑事和解的概念

在刑法學界,對於刑事和解的概念,不同的學者存在不同的觀點。有學者提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後,經由調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談、協商,解決糾紛衝突。還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筆者認為,在審查逮捕階段的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中立第三方進行調解,通過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賠禮道歉、經濟補償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雙方當事人就和解協議達成一致,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部門在此基礎上做出有利於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處置方式的一種恢復性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的特徵

(1)刑事性

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在糾紛解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它借鑑了民事法律關係中解決糾紛的模式,將其用於解決輕微刑事糾紛, 所採取的方式和民事侵權後所採取的部分救濟方式也相似,都是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因此,有學者就提出了輕微刑事案件「民事侵權化」,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契約等,將刑事和解民事化的觀點。但刑事和解的刑事性是其本質屬性,它針對的是犯罪行為。

首先,它是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啟動刑事和解程式;其次,刑事和解的事宜一般也由司法機關來主持;最後,對刑事案件處理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國家司法機關,達成和解協議只是會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

(2)協商性

刑事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交流溝通,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雙方意願」達成協議。刑事和解還擴大了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除了當事人外,還可能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和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近親屬可以充分闡述和表達犯罪行為對自己身體、精神的傷害和對生活的影響,讓加害人充分認識犯罪行為的危害,不僅傷害了別人,而且也傷害了自己及家人,進而促進加害人誠心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

(3)補償性

在司法實踐中,補償性也是刑事和解的重要特徵之一。它主要是指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精神和物質上的補償。傳統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的精神補償基本是通過對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來滿足其報應情感,卻不能從內心深處緩解犯罪行為對其精神的傷害,而在刑事和解中,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當面交流,以及犯罪行為人的真誠悔罪、賠禮道歉有利於撫平被害人心靈上的傷口,也使犯罪行為人獲得寬容和諒解。

並且在刑事和解中,能夠通過賠償協議在物質方面對被害人進行補償,補償也能具體執行到位。

(4)寬緩性

寬緩性主要是指在刑事和解達成後,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非刑罰化或刑罰輕緩化處理,這是刑事和解最為突出的特徵。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或者雖不能即時履行但已經提供有效擔保的,一般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於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雖然達成刑事和解不能完全決定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處理,但是達成與否,會影響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理方式,包括對犯罪行為人作出是否採取批准逮捕、起訴或減輕處罰決定。

當前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困境

1、適用刑事和解的罪名過於集中,所佔案件比例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在公訴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包括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而在司法實踐中,審查逮捕環節適用刑事和解的情形,由於刑訴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適用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上。儘管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在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在該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逐年增加,但總體上適用比例仍然偏低,對其他符合條件的各類輕微刑事案件由於缺乏具體的標準,承辦人擔心把握不准而承擔不利後果,不敢或不願啟動刑事和解程式,導致刑事和解案件適用稍顯狹窄。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案件的逮捕率高達80%以上,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基本上「構罪即捕」。然而在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中要求降低捕後判輕緩刑比例,實際上判輕緩刑的案件比例卻一直居高不下,有違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論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 刑事和解是基層司法機關自下而上發起的一場司法改革嘗試,近年來成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受到各方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執行過程中,加害人 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以認罪 賠償 道歉等方式和被害人達成諒解以後,促使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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