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制度法律體系的構建

2023-01-02 11:15:02 字數 4567 閱讀 8160

【內容提要】:隨著新《律師法》的正式實施和新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的產生,有關我國整體律師制度法律體系構建的設想和要求已經讓廣大律師從業人員渴望已久,然而如何構建相關的法律體系,我國律師法律制度的實施還有哪些瓶頸氶需解決,從哪些方向來完善我國律師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問題,這都是廣**律工作者所關心的重要問題,本文作者針對立法、適法和守法三個領域的問題大膽對我國律師制度法律體系的構建展開了設想,從理論和實物的角度展開了分析,並嘗試解決相關問題。

【關鍵詞】律師制度新律師法法律體系構建

前言2023年6月1日,對中國律師界來說,是乙個非常值得紀念的日子,因為在這一天,新修改的《律師法》正式實施了,修訂後的律師法有多處亮點,尤其是規定了律師會見不需要經過批准,擴大了律師的閱卷權,賦予律師直接的調查取證權,解決了一直困擾刑事辯護律師「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的三大難題。

然而這部中國律師界甚至是中國法律界期待已久的法規的橫空出世,卻沒有給中國的法律界帶來應有的驚喜,事實上從律師法實施後的情況來看,情況卻並不客觀。

據悉,重慶市律協已接到近10個律師的情況反映??新律師法實施以來,沒有乙個律師享受到了新律師法的「待遇」。兩個到渝中區公安分局看守所會見的律師稱,檢察院不開手續了,公安要手續,他們的會見「泡了湯」。

⑴6月2日,河北邯鄲極致律師事務所律師谷守太,到邯鄲市看守所,準備會見。按照相關規定,他隨身攜帶了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但讓谷律師始料未及的是,他碰了「軟釘子」。

民警告知,「他們並不知道辦案單位是否需要派員在場,須向市局監管處請示」。當日,谷律師等來等去,看守所的大門並未向他開啟。⑵

……類似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就在於修訂後的律師法生效後,與之相衝突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作相應的修改,因而導致律師法實施後面臨尷尬。看來指望新《律師法》規定的「會見權」一時解決律師工作的「會見難」問題,是不實際也不客觀的,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

事實上,簡單的「會見難」問題只是我國律師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中的冰山一角。《律師法》的實施,對於完善律師的執業環境,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大意義。但一部良法要實現其最佳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得到「暢通無阻」的執行。

執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軟法。而一部法律的實施,從執行上需要得到眾多相關部門的配合,從立法上也需要眾多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合,也就是說,要有效地推進新律師法的實施,我們必須要建立非常完善的律師制度法律體系⑶。制定新的律師法固然讓人心喜,但是如何系統地為我國律師制度構建相應的完善的法律,使律師更多的權力更好的實現,更能依法辦案,推進我國的整體法制建設和法律透明度,同時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體現律師應盡的義務,已經成了律師法急需配套解決的問題。

一、中國律師體制法律體系目前的缺陷和困難

中國律師體制、行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二⑷在於適法(狹義指執業)的困難。中國律師執業的具體權(義)規範在法律法規方面,如上節所述,表明上看基本規定也比較齊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部分的規定(第四章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人的規定(第五章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的規定(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的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等,至於各類配套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也相應作出了一些規定。

但是,事實上,律師執業中的三難現象卻在現實中持續、普遍、嚴重存在⑸,甚至新的律師法實施以後,依然面臨這樣的問題。

對集中以律師執業三難為表現的現象進行深入思考可以發現:律師適法與律師立法有密切的或者是因果的關係。但從2023年7月20日四川仁壽**硬闖省人大抓走上訪者事件及參與中國法治程序的其他執法部門、人員所遇到的問題也可以發現⑹,中國國情條件下的律師適法問題如果一直深入追究下去,根源、現象、問題之間的聯絡將越益複雜化。

在此,我們只能盡量簡化從這些聯絡中凸顯的關鍵之處,筆者認為中國律師適法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三個方面:第

一、律師立法的系統性;第

二、律師立法的配套性(細節);第

三、律師適法的社會機制狀況。

二、以《律師法》為基礎設計中國律師體制和行業制度,建立完善的律師制度法律體系

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了原《律師法》施行10年以來律師工作的實踐,特別是多年來律師工作改革的成功經驗,適應新時期新階段黨和國家的新要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同時借鑑了國外律師立法的有益做法,對我國律師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它的頒布實施,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步驟,是保障我國律師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更加自覺地積極投身於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新修訂的律師法對中國律師的性質、社會地位、指導原則、權利義務等系統的規定不僅將大大有利於改善律師的法治環境問題,而且,對於其他涉及律師執業內容的法律法規在擬訂、制定、修改時,一部高度統

一、清晰和規範的《律師法》也將為它們提供重要的立法操作依據。目前看起來,雖然還很困難,但是,我們不應當放棄這方面的努力。

律師體制和行業制度的設計在以《律師法》為基礎規範進行的同時,以《律師法》為出發點,以權威的機關或機構為牽頭和協調組織,在相關法律法規整理彙編的基礎上,就其他法律法規當中如何體現《律師法》的精神、內容進行研究,並規劃性地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建議或修訂工作。

對比《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⑺的建立過程及內容、形式等,以及結合後文提及的中國律師體制、行業制度化建設的不足,我們也可以發現:體現法治精神和現代社會多變性、內容複雜性、現實需求性的中國律師的配套規範尚有很大不足。就律師的性質、地位、作用、執業指導精神,甚至是業務性質的規範,應當配套的規範在很多方面仍然處於空白狀態。

⑻所以,我們得律師制度體系應該以《律師法》為基礎規範,在細節上或實施上予以落實和保證,我們需要建立相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社會銜接機制。具體來說我們應當圍繞如下三個方面細化和落實律師基本制度:律師實習及申請執業的機制完善、律師執業過程或業務展開過程的機制完善、律師執業風險防範和化解的機制完善(包括業務範圍和社會保障等)。

現實中,我們可以圍繞律師制度設計的核心三權:調查取證權、均衡抗辯權、有限豁免權,以訴訟為參照標準,以一段時間來及今後可預見一段時間為指南,重點設計相關的執業保障制度、細則。在面臨國情差異的現實情況下,為保障制度設計的可行性,具體的實施方法可採取地方先行、律協先行、部門先行、政策先行、積極改革、大膽試點、鼓勵探索和創新的指導原則。

三、摒除灰色操作,完善律師守法環境制度建設,從制度上遏制行業違法,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

法律設計或法律規避是指在合法前提下利用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能實現自身最大利益要求的活動。由於律師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具有應服務物件的要求,經常為其提供法律技巧設計的要求,在違法和合法之間,律師的很多這種操作似乎極難將其定性和歸類。實際上,在律師的操作中,由於種種原因,尺度的把握失衡或很難把握往往驅使律師遊走在技巧與輕微違法之間,這種現象如果在短時間內沒得到糾正,後果就是極大促進違法犯罪的產生。

⑼分析之下,律師灰色操作的根結當然和律師的制度設計立法面及適法面相關。立法上,例如司法部與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銜接的《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或設區的市司法局給予警告;(十二)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違法規定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但是,如果是涉及上述迴避人的近親屬呢?

在直到2023年司法機關明確考慮將迴避範圍擴大到原迴避人的近親屬的規範出台以前,⑽在立法性檔案中,對上述問題的規定僅是含糊的和片面的,相關的可操作性及效力、處罰問題等,難覓蹤跡。⑾適法環境上,例如01』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現實情況卻是,遍布城鄉的「法律服務所」中大量冒充律師的法律工作者俯首皆是,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他們與律師往往展開惡性競爭,這種惡性競爭的壓力,在律師行業的反應自然是律師執業環境的加速惡化。我們不能不承認:中國特色的這種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律師行業良性發展的乙個外在的但卻是重要的破壞因素。

⑿也由於這種惡性競爭,上引條文第二款,現實中更難實現,上引條文第二款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實際情況卻是:

當事人和**人(包括律師)雙方此種交易比比皆是、數不勝數,而每年受到處理的案例少之又少。

鑑於此 ,筆者認為,灰色操作的界定應當在律師法體系中予以重新認識、明確定義,並進行再構,否則,不足以突出對律師機構或律師灰色操作現象的認識和處理力度。所以,當務之急,我們應該起草、修訂和完善對律師機構或律師灰色操作現象的組織管理制度。制度上更多的增加軟性的防範和處理方式,如告誡、通報、警告,直至納入年檢範疇等。

完善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對灰色行為的管理為基線,在已有的涉及懲處工作的組織經驗的基礎上,對既有的投訴、檢查、聽證、救濟等規範進行再構。

四、我國律師制度法律體系構建的設想

建立立體化、系統化的的律師法律制度,對完善發展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去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律師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基本框架,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基本內涵,為深入推進我國的律師制度法律體系化進一步奠定了法制基礎。下一步的關鍵就是要按照修訂後《律師法》確定的制度設計,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

社會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社會作用

作者 孫峰 法制與社會 2014年第02期 摘要社會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本位,是關注社會問題和維繫民生的法律。社會法作為推進教育 就業 社會保障 醫療衛生 環境保護等各項事業發展,保障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部門,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居重要地位。在社會法構建的理想藍圖裡,人民安居...

民事訴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完善

一 民事調解制度的基本內容 民事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 民事訴訟法 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在民事糾紛化解 促進社會交往活動...

現行勞動法律體系下對企業的幾點建議和提醒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王方 自2008年1月1日 勞動合同法 實施以來,我國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規範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是構建了以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為首的新勞動法律體系。新勞動法律體系在保護勞動者理念的支撐下,將義務的矛頭指向了用人單位。無論是從實體義務的承擔,還是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