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責任制度的合理構建的法律經濟分析

2023-01-04 09:06:05 字數 954 閱讀 4406

作者:蘇詩銘

**:《中國·亚细安博覽》2023年第01期

【摘要】先合同責任制度是解決締約階段法律案件的重要依據。合理的先合同責任構成有利於合同的訂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認定該責任的客體和責任範圍就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法律經濟分析在某種層面上能讓我們在乙個全新的角度認識問題並更直接地找到解決途徑,因此本文將嘗試使用法律經濟分析來解構上述法律問題,分析磋商階段中各種利益保護的必要性,為我國法治事業提供一點參考意見。

【關鍵詞】先合同責任;締約;固有利益;機會損失;法律經濟分析

文章編號:1673-0380(2013)01-0021-01

先合同責任(precontractual liability)發展於耶林的締約過失責任(culpa in contrahendo),該責任體系致力於調整所有發生於先合同階段的法律責任,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成為調集成同磋商階段責任的有力憑據。先合同責任制度不僅關注傳統的締約過失責任定義裡面信賴損失中的直接損失的救濟,更是關注間接損失特別是機會損失、固有利益的損失和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

1、先合同責任客體概述

現舉一例以說明先合同責任所包含的客體概念。甲欲**一台農作物加工機械,乙、丙為潛在買方。乙出價更高故甲與乙進入合同磋商。

在磋商後期出於對訂立合同的良好預期,甲在乙知情的情況下提前雇傭工人拆卸機械以便運輸並產生僱傭費用。期間乙駕車前往甲處檢視標的物,途中壓壞了甲的部分農作物。後乙與第三人簽訂同類買賣合同而終止了與甲的合同磋商。

此時丙也已經得到功能相似的工具而不再對該機械感興趣。此後的一段時間甲因不能使用舊機械也不能及時**以騰出位置安置新機械投入生產而導致經濟收入減損。

該例子中甲支付的與合同標的物直接相關的僱傭費用支出為信賴利益中的直接損失,乙檢視標的物而導致甲農作物被壓壞的非與合同標的物直接相關的損失為固有利益的損失,筆者將其歸入信賴利益的間接損失之中;由於與乙進行合同磋商而喪失與次優選擇丙簽訂買賣合同的機會為機會損失,而因乙退出磋商導致此後時間中甲的經濟收入減損為純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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