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檢察環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風險防控

2021-06-22 01:51:16 字數 1017 閱讀 6967

作者:郗琳黃福濤

**:《中國檢察官》2023年第07期

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復風險

自2023年世界上第乙個「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產生開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復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修復被害人的心理創傷,使加害人早日復歸社會。而無論是採取「司法機關-加害人-被害人」構造模式還是「司法機關-加害人-被害人-調解人」構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對話、協商,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提供特定服務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諒解,從而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係,進而化解、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維繫社會關係的平衡與和諧,而這種平衡與和諧是此項制度建構的最基本的理論基礎和終極的價值目標。「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和諧社會理論所要求的價值多元化,以及其所要求的實現社會和諧而需要的解決矛盾的方式多元化,從根本上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論支援。

而刑事和解所體現的重在修復關係、解決矛盾、實現安定有序及解決案件方式的多元化,恰好契合構建和諧社會理論的要求。」[1](如果字數仍然過多,可將此部分刪除)

從司法層面的改革實踐看,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修復功能發揮嚴重不足。雖然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修復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但從整體來看效果並不如人意,甚至出現了異化現象,將刑事和解修復功能簡單等同於「物質補償」、「民事賠償」。從目前全國各地開展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加害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最主要的和解方式,加害人是否真誠悔罪,被害人是否因此修復心理創傷幾乎在所不論,刑事和解在運作中顯示出很強的功利色彩,逐漸異化為「花錢免刑」、「賠錢減刑」的「金錢交易」,也因此出現了被害人「漫天要價」、加害人天價賠償的極端情況,司法機關的公正權威、刑事和解的功能價值受到嚴重質疑,甚至不乏否定之音。

[2]相對於物質修復、實體修復,被害人的心理修復、精神修復才是根本,二者是面與裡的關係,重物質輕心理,重實體輕精神,只能修復因犯罪破壞的表面社會關係,而無法徹底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甚至有些時候因物質賠償問題額外增加矛盾和仇恨。真正的刑事和解固然非常關注物質修復,並且物質修復通常是最重要的和解方法,但心理修復才是根本,精神撫慰才是徹底消除矛盾的終點。

檢察刑事和解的制度設計

作者 邱江華 中國檢察官 經典案例版 2012年第03期 2012年3月新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增設了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一章,規定了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 必要程式及處理方式,為檢察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制度支援。檢察刑事和解即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是指在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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