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親告和相隱制度

2021-06-22 01:55:21 字數 3365 閱讀 1574

中國古代的親告與相隱

中國古代存在親告和相隱,而且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親告是指親族之間的互相控告。相隱又稱「親親得相首匿」、「同居相為隱」等,是指親族中有人犯罪後,其他親族應該隱瞞而不予告發和作證。

這兩者具有相似之處,即主體都是家庭成員,形式都是控告等等。它們也有區別,適用範圍有所不同。親告適用於那些親族問互相侵害並構成犯罪的案件。

相隱則適用於親族侵犯了家庭成員以外人員的犯罪案件。

中國古代的法律往往把親告與相隱聯絡在一起,即禁止相隱,也就不允許親告;允許相隱,同時也就可以親告。先秦時期,法家推行法治,反對禮治,主張刑無等級,禁止相隱,也不允許親告。秦朝的法律中就有「非公室告」的規定,凡是親屬間相犯的案件,包括「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受害人不可進行控告,官府也不能受理。

如果要強行控告的,那麼控告人就要構成犯罪,即「強行告,告者罪」。

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思想的主流地位以後,中國的法律開始禮法結合,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於是,漢朝的法律根據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作出了「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確立了相隱制度。以後,親告制度也誕生了。

這兩項制度在唐朝都發展到完備的程度,唐律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唐律沿襲隋律的規定,把漢朝確立的「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發展為「同居相為隱」制度,並在以下一些方面作出了比以往更為規範的規定。

首先,擴大了相隱的範圍。把原來親族間的相信、(即「親親」)擴大到「同居」的範圍。其中包括部曲、奴婢要為主人犯罪相隱。

除了重大犯罪外,如果他們不遵守這一規定,不為主人犯罪隱瞞,到官府去控告,就構成了死罪,要被處以絞刑。唐律規定「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

其次,明確了不適用相隱的範圍。這就是嚴重危害****的三大犯罪,即謀反、謀大逆和謀叛。如果家庭人員、主人犯有這三大罪的,其他家庭成員、部曲和奴婢都可以去官府控告,相隱不再適用。

唐律明文規定「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

最後,作了相關的法律解釋。唐律還利用「疏議」,對與相隱有關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法律解釋。比如,對「同居」的解釋是「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

」可見,它強調的是同居的事實,而不僅指親族關係,於是部曲、奴婢為主人犯罪隱瞞也就被歸入其中了。又如,對部曲、奴婢不可為主人犯有謀叛以上罪隱瞞的理由解釋為「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雖屬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

」可見,唐律在不能平衡國家的根本利益與封建家庭倫理時,法律的天秤就向國家的根本利益傾斜了。唐律同時也對親告作了比較完善的規定,其主要涉及4個律條,都在鬥訟律中,即「毆傷妻妾」、「妻毆詈夫」、「妻妾毆詈夫父母」和「子孫違犯教令」條。具體內容是「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皆須妻、妾告,乃坐。

」「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須夫告,乃坐。」「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

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從這些律條的內容可見,唐律對親告的主體、物件、犯罪行為、量刑等都作了明文規定。

首先,對親告的主體作了明文規定。親告的主體僅限於妻、妾、舅姑、夫、父母、祖父母等,而不涉及其他親族。這些主體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親等均為斬衰。

其次,對親告的物件作了明文規定。這一物件包括:夫、妻、妾、子孫等,也不涉及其他親族。作為相對人的親告主體,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十分密切,也是一種斬衰的親等關係。

再次,對親告的犯罪行為作了明文規定。這類犯罪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配偶之間的毆、殺犯罪行為,其中包括:

夫與妻妾、妻與妾之間的毆、殺犯罪行為。另一種是卑犯尊的詈和不孝犯罪行為。其中,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的,屬於卑犯尊的犯罪行為;而子孫違教令、供養有缺等,則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

這兩種犯罪行為都屬於侵犯了人身權的犯罪行為。

最後,親告後的用刑能充分體現準五服以製罪的原則,即卑犯尊的加重用刑,以尊犯卑的則減輕用刑。比如,夫毆傷妻的"減凡人二等";妻毆夫而傷重的,則"加凡斗傷三等"。

唐律中關於相隱末日親告的規定對中國以後封建朝代的立法產生了影響,為後世所沿革。宋代全盤接受唐律的規定。宋刑統中的規定與唐律保持一致。

大明律中關於相隱的內容在繼承了唐律相關規定的同時,還作了調整,主要有兩大變化。第一,相隱的主體有了變化。大明律把唐律中有關部曲、奴婢為主人犯罪隱瞞的規定,改為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瞞的規定。

"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第二,相隱的範圍有了變化。大明律把唐律中大功之內的相隱範圍,擴大到了無服親。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大清律例中的規定與大明律的規定相同。

大明律中關於親告的規定在沿襲唐律規定的同時,也有調整,主要涉及這樣三個方面。第一,親告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大明律中把"奴婢罵家長"、"罵尊長"和"罵祖父母、父母"也都納入親告的適用範圍。

唐律則沒有這樣的規定和適用範圍。第二,親告犯罪的用刑減輕了。唐律中的妻毆夫為"徒一年",而大明律則僅為"杖一百";唐律中的子孫違反教令要"徒二年",而大明律則僅為"杖一百",等等。

第三,親告的附帶民事訴訟訟適用了。唐律中的親告僅為刑事訴訟,不涉及附帶民事訴訟,大明律中則有點[j離婚。"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

"大清律例中的親告規定與大明律同。可見,大明律與大清律例中有關相隱、和親告的規定,既以唐律的規定為基礎,又有了新的發展。

漢朝以後有關相隱與親告的規定一脈相承,既允許相隱,也可以親告,而基礎則是家庭成員中的親情。中國古代長期處於小農經濟狀態之中,農耕文明滋養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這一親情作為一種紐帶,把家庭成員緊緊聯絡在一起,大家和睦相處,和諧生活,發展生產,繁榮家庭。

儒家思想成為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以後,比以往更重視維護這種親情,父子相隱在直其中等一些儒家思想得到弘揚,甚至演變成法律制度。相隱末日親告就是親情制度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目的是為了使家庭成員的親情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護。

除了有特殊規定外,家庭成員中有人與非家庭成員發生糾紛並構成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不可告發,也不可作證,以使大家都不因有外人因素而發生衝突,衝擊親情;當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糾紛,構成了犯罪時,則由被侵害成員根據親情的承受程度作出選擇,可以不告,也可以告。這種告就是親告。如果親情的力量足以維繫家庭成員,糾紛得到弱化,那麼就會出現不告的結果。

可見,親情在其中舉足輕重。

中國古代的有些司法官在受理親告案件時,也以親情為抓手,做當事人工作,化解糾紛,息事寧訟。《新唐書·循吏傳·韋景駿》記載,唐朝韋景駿在任貴鄉令時,曾受理過乙個母親親告自己獨生子不孝的案件。在受理這個案件過程中,他大談自己的體會,以親情說服母子兩人。

「令少不天,常自痛。爾幸有親,而忘孝邪?教之不孚,令之罪也。

」不僅如此,他還"嗚咽流涕,付授《孝經》,使習大義"。最後,取得了較好效果,「母子感悟,請自新,遂為孝子」,中國古代這種以親情解決親告案件的例子還有不少。

20世紀初,中國進行了法制改革,大量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制,廢止中國的古代法制,這種以儒家思想為指導而制定的相隱和親告制度也隨之退出了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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