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刑事和解制度

2021-03-04 09:53:27 字數 1427 閱讀 9897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認罪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

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專案而言不應限制於賠款的單一方式,而應是多元化的,如勞務補償、公益性勞動、社會服務都是可以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喜好進行自由選擇,既體現了民事賠償雙方的意識自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經濟能力的限制致使和解不成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了此類做法,例如在山東蓬萊市就有通過給被害人蓋房或者種樹等方式進行和解的成功案例。

可以根據案件型別進行劃分,哪些適合經濟賠償,哪些適宜勞務補償。

和諧視野下的權利刑事法律理論注定要勃興,對某些輕微刑事犯罪的寬大處理和有條件不處罰,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形式和和解制度在有效平衡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國家三方利益和恢復社會關係、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刑事和解制度為我國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乙個新思路。但同時也應看到,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人們產生「以錢換刑罰」、「以錢換緩刑」的誤解,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可能違悖公平原則。因而,應制定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發揮司法能動性,嚴格執行刑事和解制度;設定相應的監督部門,以充分發揮刑事和解制度的優勢,體來說,至少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

首先,制定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發揮優勢,才能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法可依,是解決刑事和解制度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的最根本的方法。

其次,發揮司法能動性,嚴格執行刑事和解制度。只有程式上的嚴格,才能保障實體的最終正義。而嚴格刑事和解制度的實施,有利於保證它的公正、透明,消除人們對於公權力被濫用的疑慮,有利於規範刑事和解制度,使其更為完善。

再次,確立統一的尺度、標準。在同地區或者全國範圍內確立統一的標準、尺度,並允許當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從而維持公平、平等。

最後,設定相應的監督部門。刑事和解關係到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司法機關運用刑罰權又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為保障刑事和解嚴格依法進行,不致損害公共利益,有必要建立相應監督與制約機制。

具體而言應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內部制約機制,為保障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恰當適用刑事和解,應建立案件處理的集體討論和和解案件專項備案制度。對於擬適用緩刑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案件除經合議庭討論、庭長審批後,還應報請分管院長審批。

如案情重大、複雜,還可由分管院長報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二是外部制約機制,,並可以作為證據在**時進行質證;公訴機關可以作出案件量刑建議,並就量刑意見與犯罪人展開辯論。

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種以協商合作取代對抗的刑事司法新模式,契合了隨著近年來恢復性司法以及民本司法理念的理念要求。通過對話和協商方式,平和、理性地解決犯罪引發的刑事、民事糾紛,處理被害人、犯罪人、國家之間圍繞賠償與刑罰發生的複雜關係,在利益兼顧的基礎上努力貼近實現正義,值得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進一步的**、實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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