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可行性研究

2022-12-26 20:30:03 字數 859 閱讀 4189

作者:李華賈愛玲

**:《群文天地》2023年第04期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始於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並迅速在歐美國家興起,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擁有1200多個「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專案,其中美國和歐洲佔75%。而在我國僅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刑事和解制度」做了些嘗試,但尚未形成具體、規範的制度體系,並且從該制度開始率先在一些發達地區法院試行起,就引發了對該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廣泛爭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和價值追求(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了有利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以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的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的法律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和解主體的特定性

刑事和解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或其法定**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只是刑事和解的促成者,其作用是中立的調停者,因而不能作為刑事和解的主體。司法機關對刑事和解有審查、監督的權力,對刑事和解的促成起著重要作用,但也不是刑事和解的主體。只有將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作為刑事和解的主體,在協調、溝通的和解過程中才能逐步減少對立,達成和解,促成和諧。

司法機關和其他調解人的介入,其目的是促成雙方減少對立,達成和解,而不能用強制力去迫使雙方接受某種協議因為這樣產生的結果雖然可能暫時解決糾紛,但不可能促成真正的和諧。

可行性研究概述

一 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可行性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專案決策的科學化 民主化,減少或避免投資決策的失誤,提高專案開發建設的經濟 社會和環境效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有 1 專案概況 2 開發專案用地的現場調查及動遷安置 3 市場分析和建設規模的確定 4 規劃設計影響和環境保護 5 資源供給 6 環境影響...

可行性研究的

第一部分概述 簡述專案提出的背景 術開發狀況 現有產業規模 專案產品的主要用途 效能 投資必要性和預期經濟效益 本企業實施該項目的優勢。第二部分技術可行性分析 1.專案的技術路線 工藝的合理性和成熟性,關鍵技術的先進性和效果論述。2.產品技術效能水平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比較。3.專案承擔單位在實施本專...

專案可行性研究

習題6 某港煤炭碼頭建設工程 習題6.1 概述 某港位於我國北部沿海,水域不淤,不凍,浪小,水深,自然條件優越,海上航線發達。該港傳統上以輸出能源為主,有多條鐵路線與我國主要產煤省區相連,每年有大量煤炭從該港下水,運往國內南方地區和出口國外,隨著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國內各地,尤其是南方各省缺煤地區對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