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務派遣制度中雇主責任問題的研究

2022-01-17 08:49:35 字數 908 閱讀 6491

摘要:本文論述了勞務派遣制度的概念以及與傳統的雇用勞動關係、勞務中介組織的區別,進而提出了勞務派遣制度中雇主責任的分配原則,即對外,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派遣職員的實際「控制」者來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主責任;勞務派遣;歸責原則

近幾年來,勞務派遣這種新型的用工形式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專門從事勞務派遣工作的企業。我國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這種用工方式也給予了充分肯定。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存在僱傭與使用相分離的特點,這給建立在傳統雇傭勞動關係基礎上的雇主責任帶來了很大的衝擊,再加上我國目前民事立法的滯後性,使得勞務派遣中雇主責任的確定成為乙個難題。

本文就從勞務派遣制度的概述、勞務派遣制度中雇主責任的分配兩個層次來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以引起民法學者以及立法者足夠的重視。

一、勞務派遣制度概述

(一)勞務派遣的涵義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後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或監督下從事勞動。

(二)勞務派遣的特點

勞務派遣與傳統的雇用勞動關係最大的不同在於,傳統的雇用勞動關係只存在雙方主體,即雇主(用人單位)和雇員(勞動者);而勞務派遣關係則存在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和實際用工單位。其最大特點是實現了勞動力僱傭與勞動力使用的分離。

被派遣勞動者不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而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形成「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比如保安通常就是與保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然後由保安公司經實際用工單位同意後,將保安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勞動。

保安公司按月給保安支付勞動報酬;保安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即保安公司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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