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3 05:33:06 字數 4738 閱讀 25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保障我礦安全生產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創造和諧、安全神東礦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監察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地方法規、以及《神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應於***煤礦所屬單位,及駐礦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要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本制度所涉及的罰款事項由管理部門在排程會通報,罰款單(二聯、四聯)每月3號,統一交安全管理辦公室彙總存檔,交經營辦和財務科代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第五條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為礦長;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產、基建的副礦長;消防安全職能部門是安全管理辦公室(下稱安管辦);各單位內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崗位員工。

第三章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第六條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全礦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3)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證。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所需經費,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根據消防法規建立兼職義務消防隊。

(6)確定實行逐級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1)依照消防法規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消防安全職責。

(2)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其它工作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考評、同總結。

(3)督促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4)將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更新防滅火新裝備、新工具,整改隱患所需費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項形成決議,報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5)批准並督促管理科室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規程、措施、制度、方案。

(6)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決定對單位的獎懲事宜。

(7)為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指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不斷提高防火檢查裝置的科技含量。

第八條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負責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協助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其執行。

(3)協助各單位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並監督其執行。

(4)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和整改火災隱患的技改資金投入計畫,並監督其落實

(5)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治理,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6)監督和實施對各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7)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的工程專案進行消防審核,並對施工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驗收。

(8)在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滅火技能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提高全礦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抗禦火災的能力,協助各單位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其正確履行消防職責,以及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9)建立防火檔案,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司消防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10)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九條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統籌安排,貫徹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任務。

(3)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

(4)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完成上級領導和管理部門交辦的其它職責。

第十條單位其它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崗位職工的職責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匯報消防安全情況,特別要及時報告涉及火災隱患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制定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制止各種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11)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向行政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12條實行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建築物和固定裝置以及防滅火設施和器材,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生活小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由利和物業公司負責,工業區各單位圍牆外的地下消防栓由單位負責,駐外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該單位負責(包括消防設施、安全通道),礦安管辦對各單位的消防管理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礦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承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築物進行區域性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路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5)保障生活小區住宅、公寓等設施的消防安全。

(6)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7)建立消防檔案。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管轄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規定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石圪臺煤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神東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結合我礦實際情況,我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下:

(1)文體中心、聯建樓、職工食堂、辦公樓、車庫、供熱站。

(2)區隊庫房、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點、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3)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十七條凡在我礦承包安裝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施工所在地省一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凡是承包裝修工程的必須有施工所在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消防許可證》,否則,不准總承包建築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單項消防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必須指定專人(兼職)管理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做到責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實」,建立防火檔案,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巡查、檢查制度。

(3)滅火應急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設施器材維修管理制度。

(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9)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1)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為保障規章制度的落實,應制定相應的行之有效的考核獎懲辦法。

(14)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九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未經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五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和頻次,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人員在崗情況;

(5)文體中心或公眾聚集場所開放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結束時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6)其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7)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8)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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