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2023-01-03 02:15:03 字數 999 閱讀 4457

作者:張曉雅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4期

摘要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該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經確立了,而我國的一些學者也就此進行了長期的爭論。

關鍵詞沉默權必要性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5-068-01

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刑警在偵查一起盜竊案時,將譙東鎮李雙樓村民李某作為重大嫌疑人傳訊到刑警中隊。因李某拒不承認參與盜竊,刑警中隊**中隊長李景坤授意手下幾個人對李某進行刑訊逼供,結果造成李某當場死亡。法醫鑑定為誘發擴張性心臟病致死。

這個事件就引發了社會對沉默權的**。

所謂「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並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對於沉默權,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沉默權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釋。

大體來說,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沉默權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表現,即任何人有權決定他願意說什麼或不說什麼,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因此,面對其他人或機構的提問,均有權拒絕回答,更有權拒絕回答可能使他自陷於罪的問題。

狹義的沉默權則是專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來自警察和法庭的訊問,有拒絕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權利。根據這種狹義的理解,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項訴訟權利。一般來說,不論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來理解沉默權,各國法律關注的焦點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

一、沉默權的正當依據

任何一項權利的真正確立都要經過從道德權利或是自然權利,上公升到法律權利或是法律的道德權利,最後再次上公升到現實權利的過程。沉默權也是如此,在法律沒有規定此項權利時,人們行使該權利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說並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僅僅是一種自發的道德行為,基於的是人們對自然權利的追求。只有當沉默權上公升為法律權利時,行使沉默權才成為了一種法律行為。

其效果在於將法律上的權利實踐為現實上的權利。

沉默權制度引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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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設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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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確立沉默權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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