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2021-06-30 10:32:45 字數 4808 閱讀 7209

刑罰之極,莫過死刑。死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內容的最為嚴厲的刑罰。死刑淵於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等習慣,正如馬克思所說:

「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心死刑伴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產生而同時出現,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刑種之一。死刑的歷史己延續達數千年之久,在人類刑罰史上一直佔據了刑罰體系的主導地位,甚至有時死刑成為「刑」之代名詞,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作為一種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重要刑罰,涉及面很廣,執行的方式繁多。

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鎮壓和威懾反對者,統治者把死刑的殘酷性發展到了極至。先後出現了異常殘忍的死刑方式。殘酷的死刑對統治者的殘暴統治起到了維護作用,也喪失了起碼的人道。

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於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但是,由於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又直接造成了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

1 對中國現行死刑制度的考察

1.1 中國刑法中死刑制度的立法

1.1.1 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的靈魂。「刑事政策既然是一種刑事政治,就需要政治家來展現他的勇氣死刑問題說到底是乙個政策選擇問題,多殺、少殺,是乙個政策選擇問題,是乙個政治決策問題,政治家要拿出他的政治勇氣來。「根據中國國情,我們黨和國家對待死刑的政策歷來是:

不廢除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

1.1.2 2023年刑法典的死刑立法

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限制適用死刑的政策在2023年刑法典總則中得到了體現。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死刑適用範圍上,2023年刑法典第43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死刑的適用物件從罪行的嚴重程度上作了限制。

確立了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絕對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第二,嚴格限制死刑核准程度。2023年刑法典第43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將死緩制度加以保留,以控制死刑的實際適用。2023年刑法典在總結過去司法實踐中實行死緩制度的經驗與不足的基礎上,對死緩的性質、適用死緩的條件、死緩的判斷或核准、死緩期滿以後的處理、死緩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等等,都作了比較科學的規定。

1.1.3 2023年刑法典頒布後單行刑法的死刑立法

2023年刑法典頒布後不久,我國旋即拉開改革開放的帷幕,經濟、政治、文化各個領域逐漸發生重大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日益猖撅,犯罪狀況趨於惡化。面對這種情勢,我國刑事政策隨之作了重大調整。特別是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確定「嚴打」方針後,重視對一些危害極為嚴重的犯罪適用重刑,在刑事立法中已呈現出相當大的傾向性。

相應地關於死刑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幾個單行刑法中也逐漸增多。

1.1.4 2023年修訂刑法典對於死刑立法的抉擇

通過修訂刑法典對死刑的立法設定,首先應當肯定,從立法上限制和減少死刑,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受到立法者的重視。在修訂刑法典中,限制和減少死刑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l)進一步限制了死刑適用範圍;(2)限制了死刑適用物件;(3)放寬了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條件

1.2 中國死刑制度司法適用的疑難問題

1.2.1 如何理解刑法第48條規定「罪行極其嚴重」

一般來講,凡是主張保留死刑的學者或仍在刑法中規定有死刑的國家,都有乙個共同的觀點和立場,即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2023年刑法關於死刑適用範圍的規定,與2023年法相比,絕非只是簡單地將「罪惡極大」替換成「罪行極其嚴重」,不是單純的詞語變化,它旨在進一步限定死刑的適用範圍,要求法官在選擇死刑的適用時,應注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不能僅以犯罪分子曾有前科、犯罪後態度惡劣等主觀惡性作為根據,使死刑適用的標準客觀標準化,盡量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和影響。有人主張,在具體考察是否「罪行極其嚴重」時,「還是要求從罪大與惡極兩個方面綜合判斷。.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2023年刑法關於死刑的立法本意,屬於擴大解釋,也不符合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

1.2.2 如何把握適用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也是適用死緩與適用無期徒刑區別之所在。什麼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023年刑法第43條規定:

「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2023年修訂的刑法第48條改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據此,罪犯應當判處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極其嚴重。所謂罪行極其嚴重,通常解釋為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這是適用死緩的實質條件,也是適用死緩與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所在。是否必須立即執行,對於適用死緩至關重要。但怎樣認定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法律並未具體規定。

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指固然犯有死罪,但根據具體情況,不是一定要立即執行死刑。這應當從罪行和刑事責任兩方面考察,即:從罪行上看,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與必須立即執行的相比,後者罪行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說來要比前者嚴重。

從刑事責任上看:罪行最嚴重的,一般說來要負最嚴重的刑事責任。但如果罪犯具有法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刑事責任就應適當減輕,這時就不再負最嚴重的刑事責任。

與此相適應,所判死刑也就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 國際死刑制度發展趨勢的比較研究

2.1 國際公約與死刑制度

作為國際人權法上限制死刑態勢的必然發展結果,在20世紀80年代,國際人權運動對死刑的態度發生了驟然的巨變,廢除死刑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潮流。這一巨變以三個人權公約議定書為標誌。它們分別是《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廢除死刑的第六議定書》、《關於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以及《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

早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保證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護的保障措施》之前,歐洲理事會即通過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廢除死刑的第六議定書》。根據該議定書,『死刑應予廢除。任何人不得被判處這種刑罰或者被處決。

」這樣,除允許就在戰爭時期或者面臨戰爭的直接威嚇的時期所實施的犯罪規定死刑外,在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範圍內,徹底廢除死刑成為一種態勢。截止到2023年,簽署並加入該議定書的國家己達到40個,還有l個國家已經簽署並準備加入該議定書。

2023年12月巧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該議定書「認為廢除死刑有助於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注意到《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到廢除死刑所有的措詞強烈暗示廢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確信廢除死刑的所有措施應被視為是在生命權方面的進步』,,要求「在本議定書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截止2023年,簽署並加入該議定書的國家及地區已達到39個,還有3個國家及地區己經簽署並準備加入該議定書。

緊接著《美洲人權公約》成員國於2023年通過了《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要求「本議定書的國家當事人不得在其領域內對受其管轄的任何人適用死刑。』,根據該議定書,只允許在批准或者加入時就在戰時對極其嚴重的軍事犯罪保留死刑提出保留。

截止2023年,加入該議定書的美洲國家有6個,已經簽署而準備加入該議定書的國家有2個。

截止2023年,通過至少加入以上三個議定書之一而承擔廢除死刑的義務的國家共達52個,已經簽署而準備加入乙個以上議定書的國家及地區有6個。國際人權中的廢除死刑的態勢與限制死刑的態勢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幾乎是齊頭並進。這是與國際人權法所倡導的能夠廢除死刑的國家應該廢除、暫時不能廢除死刑的國家應該嚴格限制死刑的雙軌政策相對應的。

2.2 限制和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

近年來,限制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法制度改革的趨勢。限制廢除死刑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廢除死刑程序加快。

縱觀現代國家立法對死刑的規定,可以區分出四種關於死刑的實踐:完全廢除死刑、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事實上廢除死刑、保留死刑;其二,限制死刑適用日趨嚴格;其三,限制廢除死刑的運動由區域波及世界;其四,死刑的限制與廢除逐步國際法制化。死刑存廢之爭至今未有定論,但爭論雙方都不約而同地從死刑功能、死刑效益、人道主義等領域尋找立論根據。

這種歷時長久、涉及面寬廣的討論在客觀上豐富了刑罰學說,同時也深刻影響了人們的刑罰理念。人類對刑事制裁的態度從情感反映向理性設定演進,輕刑化思想逐漸為人們接受,死刑的限制和廢除逐漸具有了廣泛的**環境和思想基礎。

3 關於死刑制度存廢的價值取向

3.1 死刑廢除論的基本立論

通觀不同時代不同國度的死刑廢除論者的諸種主張,死刑廢除論的基本立論可歸納如下:

3.1.1 死刑是野蠻之刑

(1)死刑樹立了野蠻的榜樣;

(2)死刑是野蠻時代復仇的遺風;

(3)死刑助長人性的殘忍。

3.1.2 死刑對於個別預防是不必要之刑

死刑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容,而對生命的剝奪同時構成對再犯罪能力的徹底剝奪。因此,死刑所具有的無與倫比的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功能,往往成為保留死刑重要理由。針對這一問題,廢除論者通過大量的論證,證明死刑對於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是不必要的刑罰。

3.1.3 死刑不具有特別一般威懾功能

由於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而最嚴厲的刑罰往往被認為是最具有威懾力的刑罰,因此,死刑具有最大的一般預防功能成為設定死刑的重要根據之一。針對這一根據,廢除論者持懷疑乃至否定態度。因此,死刑不具有特別的一般威懾功能成為廢除論者最重要的立論。

3.1.4 死刑誤判難糾

死刑一旦被誤判,受刑人的生命便不可挽回。與此相適應,死刑誤判難糾且不可避免,也是死刑廢除論者主張廢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最早提出死刑誤判難糾的仍是廢除論的首倡者貝卡里亞。

3.1.5 死刑是不人道之刑

貝卡里亞在首倡廢除死刑之時,曾聲稱「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由此可見,他是把死刑的人道性作為廢除死刑的最重要的理由,儘管他並未具體論證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在當代,死刑的不人道性被明確表述為侵犯基本人權。

3.1.6 死刑不具有可分性

死刑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容,而人的生命不可能分為整體與部分,相應地,死刑不具有可分性。就此,廢除論者對死刑提出兩種責難:(1)死刑的不可分性導致異罪同罰。

(2)死刑的不可分導致刑不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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