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確立沉默權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3-01-10 21:15:05 字數 1085 閱讀 8594

作者:牛豔娜

**:《商情》2023年第01期

[摘要]: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究的一方有權對追訴方的任何發問所享有的拒絕回答、保持緘默、不作任何表態或者進行陳述的權利。沉默權制度至今仍然是我國立法的空白,隨著「趙作海冤案」的發生,我國是否應當引進和建立沉默權制度已成為法學界和社會各界爭議的熱點話題。

冤假錯案的惡果不但會使無辜之人蒙受不白之冤,而且還會讓真正的凶犯逍遙法外,最終影響的是我國的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沉默權制度,但同時要立足於本國國情,還要考慮到我國目前的訴訟成本、民眾的可接受程度,也就是我們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限制的沉默權制度。

[關鍵詞]:沉默權沉默權制度必要性限制

一、沉默權的概念及**

沉默權從字面上理解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而保持沉默。從書面上解釋是,沉默權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對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沉默,而不自證其罪的權利,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沉默權制度產生於幾百年前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202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公尺蘭達警告案」被認為是沉默權制度發展的乙個重要里程碑:一名少女被人綁架**,她指認是一名叫歐內斯特公尺蘭達的男子所為。於是**審訊了公尺蘭達,並以他的口供作為法庭上的證詞,公尺蘭達因此被判有罪。

公尺蘭達辯解到他的口供是編造的,因為迫於**壓力,如果事先**告訴他有權保持沉默,他是不會供認的。考慮了種種論證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公尺蘭達的供詞在法庭審判中無效。由於本案此後**在逮捕和審問被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都要說「公尺蘭達警告」,也就是我們在西方大片中看到的警察銬住犯罪嫌疑人時所說的那段讓我們耳熟能詳的言論: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沒錢雇請律師,我們將為你指定律師」。沉默權(privilege of silence),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沉默權制度的確立保障了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地位和權利,使其有權自主決定怎樣作對自己有利,而不再負有幫助國家司法機關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

而在沉默權制度確立之前,被告人通常被視為訴訟的客體,作為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工具,其人權在刑事訴訟中被肆意踐踏。

我國設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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