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商會法律地位確立及立法制度安排

2023-01-20 18:24:03 字數 937 閱讀 6978

作者:李文

**:《商業時代》2023年第21期

◆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我國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需要大力發展商會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但從總體上說,我國現有商會立法卻遠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商會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基於此,本文對商會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比較分析和理論**,指出我國商會本質上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商法主體,並為我國商會法律地位的安排提供了立法建言。

關鍵詞:商會法律地位社會團體法人商法主體

我國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需要大力發展商會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但從總體上說,我國現有商會立法卻遠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商會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因此,制定《商會法》來明確商會的法律地位是維護、保障不同利益主體權益的需要,是規範商會組織和行為的需要,是加強對在我國的外國商會管理的需要,本文即圍繞此題而展開。

商會的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一)學術界的認識及現行立法實踐定位

從商會的法律性質看,當前學界及現行立法實踐的定位主要有兩種:一是「組織說」,如商會是市場中介組織、非**組織、非營利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等;一是「法人說」,如法人、公法人、公益法人、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非營利法人、中間法人等。持有「組織說」者多為非法律專業研究人士,其主要原因為:

其一,法人非其專業**之術語;其二,各國法律對法人分類界定不一,學說多端;其三,現行法律對獲取法人資格條件要求不一,現實生活中的商會未必均能達到要求的條件;其四,組織說範圍更為廣泛,一些地方小商會可以為非法人組織;其五,組織說更注重的是商會的民間性抑或官方性,多從政治學或經濟學方面立論。持有「法人說」者常見諸各國商會立法以及法律人士著述,其主要原因在於:其一,必須將社會團體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其二,商會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從而不危及其成員利益;其三,商會具有法人資格,從而不為它人所左右,具有獨立性。

總之,商會為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各國法律法規在這一點上認識基本是一致的,「法人說」為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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