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

2023-02-01 21:06:05 字數 783 閱讀 3168

作者:陳軾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3期

摘要本文論述了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並就完善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制度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法律地位

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5-103-01

一、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法律地位之現狀及評析

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起步較晚,近幾年雖然有所發展,但由於**在教育中介組織立法方面的缺失,致使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性質主體﹑權力職責以及制度設計等方面模糊不清,從而影響了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許可權範圍模糊,關係不順暢。教育中介組織與**及其部門之間、與高等學校之間關係和許可權含糊不清,這使得**部門往往根據形勢的變化對教育中介組織的許可權、職能進行隨意調整,一些權力想放就放,想收就收,沒有剛性機制約束。

第二,權力運作較為隨意,缺乏理性。一方面,對於教育中介組織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問題沒有嚴格規定,即使有一些零散規定也往往政出多門、自相矛盾。使得教育中介組織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往往隨著教育中介組織管理範圍的擴大、管理事項的增加而隨意膨脹,違背了精簡、效能原則。

另一方面,教育中介組織領導體制、決策機制等規定缺失,在管理的細節、程式等方面更是空白。

第三,授權不明,職權缺失。在一些具體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動中,教育中介組織沒有得到足夠的授權,權力缺失導致一些中介組織自己就能辦理的事項必須呈報**及其部門,影響了工作效率。從一定意義上說,高等教育中

介組織自主許可權的不足也制約了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

二、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之法律定位

關於我國保險中介組織現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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