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的完善

2023-01-14 02:27:05 字數 970 閱讀 7714

作者:張榮現

**:《決策探索》2023年第08期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非**組織,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這些名稱一般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但是關於其概念的界定至今尚未形成定論,學界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意義,比較而言,這是乙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本文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作為規範性用語, 根據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官方資料,民間組織應具有正規性、獨立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願性和公益性六個基本特徵。

法律機制實質上是法律價值的體現方式和實現手段。法律機制可分為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兩個二級機制。法律機制不是自發機制,而是人類根據滿足自身需要的各種目標,通過人們的主觀努力建立起來的人為機制,是由國家所設定的,且往往以法律規則的形式表現出來。

目前,我國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法律機制是殘缺的,具體表現為立法程序的滯後、**管理理念的落伍和社會整體環境的欠缺,民間組織自身的不足,個別內部機制甚至是不存在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是實現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法治化目標的必由之路。

二、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法律機制內部聯絡之完善

(一)培育正義觀念的指導機制

正義是社會的最**值目標,正義觀念是人們關於社會體制公平合理的理想追求,屬於社會意識形態,對人們的實踐活動具有能動的指導作用。這種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是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不可或缺的。

首先,群策群力培育社會整體公益價值觀。借鑑發達國家、地區成熟經驗,發動全社會力量呵護公益精神的萌生發育。其次,各方確保自身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亞里斯多德曾指出: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民間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中涉及多方主體:

**、民間組織、社會弱勢群體、其他關涉方等,相應利益需求難免會有交集或衝突,這就要求各方主體在此過程中秉承寬容與理解精神,以公平、公利、公德為導向保持克制與理性,確保自身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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