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法律責任

2022-09-18 16:00:04 字數 958 閱讀 8199

【摘要】本文從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出發,通過比較違約金與補償金之間的不同,得出我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違約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弱化了勞動者的違約成本,對於用人單位是不合理的結論。並根據相關問題提出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以求我國《勞動合同法》得到更好的完善。

【關鍵詞】服務期;勞動者違約;違約金;補償金

誠信作為這個社會永恆的不死法則,不僅在人際交往、生活和經濟活動中永不退色,而且在勞資雙方關係維繫方面扮演著不老角色。勞動關係的建立和維持,就是基於勞資雙方的互信。然而現實中,勞動者違約、跳槽現象卻越來越頻繁,不僅不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也給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麻煩。

尤其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跳槽行為給其所造成的利益損失,往往基於《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刻意保護而很難挽回。在參加本次勞動法律診等相關活動過程中,我們也接觸了一些相關案例,很多用人單位抱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欠妥。這對我們有所啟示,故本文將對勞動者違反勞動服務期後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

一、勞動服務期概述

勞動服務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一定勞動服務期限。在這個期限內,雙方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完成各自相應的義務,其實質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互動的過程。只是在這個過程中,雙方義務的履行在時間上往往是錯開的。

一般情況是用人單位履行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專業技術培訓的義務在先,而後,勞動者運用該技術為用人單位在服務期限內提供相應的勞動服務。正是由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義務履行上的先後有序,決定了勞動服務期的拘束物件往往是指向勞動者一方。即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二、我國對勞動服務期的法律規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當勞動者違反約定的勞動服務期時,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不僅具有對遭受損失一方進行補償的作用,而另一重要的作用在於對違約一方進行懲罰,即違約金相對於補償金而言,具有懲罰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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